美國第二大車廠「福特」(Ford)多用途消閒車(SUV)Explorer,在一宗意外中翻車,車主半身不遂,加州聖迭戈縣法院裁定,福特需支出約共二十八億八千萬港元巨額賠償,其中三分二是懲罰性損害賠償。
前年一月,四十九歲兩子之母比爾──威爾遜,在聖迭戈附近公路駕駛全美最暢銷的多用途消閒車Explorer,扭軚閃避障礙物,車子失控翻車四周半,令她下半身永久癱瘓。
比爾──威爾遜曾提出,若福特答應解決Explorer設計上漏洞,避免其他人重蹈她的覆轍,就減收約七億八千萬港元,但福特堅稱Explorer「沒有缺陷」。
她的律師斯索維利指出,福特犧牲乘客安全,拒絕接納工程師建議,擴闊Explorer車胎輪軌或把車子重心向底部移,以加強汽車的穩定性。她的另一名律師安奈爾說,判決是「懲罰」福特出售有缺陷的汽車,「他們不回收Explorer的做法不對。」
Explorer由一九九○年推出至今,已售出逾五百萬部。這是第十二宗涉及該車款翻車的訴訟,卻是福特首次敗訴,賠款之巨更是福特歷來數一數二,甚至可能是業內最大宗個人受傷賠償。福特表示會上訴。
美聯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