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稅平安:辨清「營業利潤」及「資本利潤」

稅稅平安:辨清「營業利潤」及「資本利潤」

不少納稅人都知道,香港是沒有資本增值稅的。按照香港稅務條例規定,在利得稅的計算中,只有「營業利潤」才是需納入應課稅的利潤,「資本利潤」並不需要繳交香港利得稅。
然而在稅務條例當中,並無明確解釋何謂「資本利潤」或甚麼是「售賣資本資產所得的利潤」,因此多年來,稅局與納稅人之間就有關「營業」和「資本」的爭拗和訴訟,時有所聞。
究竟「營業利潤」及「資本利潤」應如何分辨?

重要標記有6點
根據過往的上訴案例,我們大可以把分辨利潤性質的重要標記總括為6點。篇幅關係,今日我們先談談當中的2點:
1.交易物品的性質和數量
當納稅人透過出售或變賣物品,而在過程中產生出「利潤」時,該物品的性質和一般用途,將被視為一個重要的考慮因素。簡單來說,一件納稅人難以從擁有過程中取得回報,或帶來個人享受的物品,通常會被視為用作營業用途。
曾經有一個案例:納稅人買入100萬卷廁紙後再售出,並從中賺取利潤。鑑於該項交易的性質和涉及的數量,法庭不相信納稅人買入那批廁紙是作「自用」或作「個人享受」,因此裁定有關的利潤為「營業利潤」。
2.擁有的時間長短
假如納稅人在購買一樣物品後,馬上或在短時間內出售,該宗交易便很容易被判定為「商業交易」。但需要注意的是,長時間擁有一樣物品,並不一定會被視為「資本交易」。
曾經有一案例:某納稅人遇到一個千載難逢的機會,可以用低價購入一幅土地,再轉售圖利,但是該納稅人在經濟上是無可能負擔地價,或以借貸形式購買該幅土地。後來納稅人在正式購入該土地前找到新買家,並簽署了買賣該幅土地的合約,從中賺取了一筆為數頗為可觀的利潤。法庭認為納稅人根本無意擁有該幅土地作資本投資用途,因此判決有關的利潤為「營業利潤」。
下星期我們將繼續討論其餘4個分辨利潤性質的重要標記。(二之一)
何玉梅
稅務服務高級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