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指出,冒充他人填寫及簽署選民登記表格,可能干犯《刑事罪行條例》中,有關虛假文書的罪名,該條例訂明,任何人製造虛假文書,意圖藉使用該文書誘使另一人接受為真文書,並因此作出或不作某些作為,以致對其他人不利,即干犯偽造罪行,最高可被判處監禁十四年。 有關行為也可能牴觸《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三年。另外,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發言人指出,機構招收會員時,須清楚說明收集會員個人資料的用途,若其後用作選舉等用途,應先徵得會員同意,否則可能違反私隱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