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仔與老闆:<br>不可單方將僱員轉為兼職

打工仔與老闆:
不可單方將僱員轉為兼職

本欄是勞工處與《蘋果日報》合辦,逢星期四刊出,旨在為勞資雙方解釋有關僱傭問題,如僱主或僱員有任何疑問,可致電勞工處熱線:27171771查詢。

由於業務運作需要,僱主最近要求李先生由全職僱員轉為「兼職」僱員,並表示在轉職後,李先生將不會享受《僱傭條例》的任何保障及福利。

可視為變相解僱
問:僱主是否可以單方面要求李先生轉為「兼職」僱員?
答:除非獲李先生同意,僱主不可以單方面將他轉為「兼職」僱員,否則李先生可根據《僱傭條例》下,有關不合理更改僱傭合約條款的條文,向僱主提出補償申索。
此外,李先生亦可根據普通法,視有關轉職安排為變相解僱,向僱主追討解僱補償。
問:「兼職」僱員是否可獲《僱傭條例》保障及福利?
答:所有受《僱傭條例》保障的僱員,不論他們被聘用的名稱為全職僱員、兼職僱員、散工或替工,以及不論他們工作時數,均可享有條例所賦予的基本保障,如工資保障等。

受僱傭條例保障
但兼職僱員如與僱主有「連續性合約」關係(即為同一僱主連續受僱4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最少工作18小時的僱員),並且符合法例所規定的領取資格,便享有更多保障及福利,如有薪法定假日及有薪年假等。有關兼職僱員所享有的保障及福利的要點,請參閱勞工處出版的《「兼職」僱員——勞工法例知多點》。
以上資料只用作說明《僱傭條例》下的相關條文,對有關法例的詮釋,應以《僱傭條例》原文為依據。如有任何爭議,則以法院的判決為最後依歸。
資料提供:
勞工處勞資協商促進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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