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民政事務局局長何志平前司機,涉嫌向相識的無綫電視製作部助理總監何麗全通風報信,指他可能正受廉署調查,涉案司機早前被裁定一項披露受廉政公署調查人士身份罪名成立,裁判官昨指本案控罪嚴重,但情況特殊,認為可以給予被告一個機會,判他履行社會服務令一百小時。 記者:蔡曉楓
被告張起健在判刑時表現冷靜,昨在庭外表示「做錯事就一定要受刑罰」,他認為社會服務令已是一種刑罰,最後跳上的士離開。而民政事務局局長何志平昨透過發言人指出,會尊重法庭的判決,張起健在接受廉署調查時已被停薪留職,現已立即終止其合約。
裁判官陳仲衡判刑時表示,考慮本案案情及辯方律師的求情理由,雖然被告所犯罪行嚴重,但本案情況特殊,可以給予被告一個機會,遂判被告履行社會服務令。
辯方求情稱,被告於事發後感到後悔,報告建議被告接受社會服務令,被告原為一名盡責任司機,現已失去政府合約司機的工作及所有福利,生活緊絀,被告只是不幸聽到涉案的對話內容,他再犯的機會不大。
四十一歲被告張起健,案發時為民政事務局局長何志平的合約司機,八二年因販毒留案底。被告與廉署會面錄影帶指出,去年六月二十一日,被告行經何局長辦公室,當時房門打開,聽到何局長與政務助理馮浩賢對話,他聽到何麗全的英文名字及「I記」,估計何可能受廉署調查;被告為報答何以往曾替他找工作,遂於兩日後通知何,「唔知咁樣算唔算犯法」,被告遭廉署起訴,指他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30(1)(a)條。
被告曾供稱,廉署人員向他表示「由於你老闆身份,唔想搞到你老闆」,被告認為自己遭廉署暗示威嚇,才與他們合作供出實情,裁判官最後裁定被告在自願情況向廉署錄取口供。
廉署去年一月初接獲投訴,指有唱片公司向傳媒機構提供利益,包括無綫電視及其職員何麗全,經調查後於去年七月十六日展開「舞影行動」,拘捕何麗全及涉案人士,當中有人被控貪污,何則未被起訴。
廉署發言人指出,《防止賄賂條例》第30(1)(a)條的精神旨在保障受調查人士的聲譽,及確保調查在保密的情況下進行。
案件編號:ESCC341/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