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月10晚留宿 恍失人身自由<br>下班候召福利員向房署索補水

每月10晚留宿 恍失人身自由
下班候召福利員向房署索補水

【本報訊】在房署長者屋工作達十年的福利工作員,每月總有十晚要在宿舍候召,等候隨時響起的消防鐘及緊急鐘,不准離開宿舍半步,儼如上班卻不獲任何津貼。他認為這是剝奪人身自由,遂要求法庭澄清其工作性質,此案昨在高等法院聆訊,法官聆畢押後判決。 記者:梁偉強

這是繼三千懲教員追討候召補償敗訴後,另一宗類似案件。據房署的大律師所指,這宗涉及解釋《公務員事務規例》的案件,不止影響涉案部門,亦對公務員有廣泛影響。

辯方指署方誤解規例
四十四歲的梁錦強於九四年加入房署,初時在青衣長亨邨的長者屋工作,其後先後調往石籬、葵芳及麗安的長者屋,但一直與妻子及一對子女,住在房署提供的長亨邨宿舍。
自九八年起,梁錦強的上司,着他在宿舍當值隨時候召,每月約有十日,由晚上十一時至次日早上八時,要留在宿舍,一旦裝置屋內、接駁長者屋的緊急鐘及消防鐘鳴響,便採相應措施,若離開宿舍便會受紀律處分,至○一年七月他調往石籬,才不用留宿候召。
代表梁錦強的大律師昨在庭上指出,房署按《公務員事務規例》,要求福利工作員,留宿候召,又無津貼或補償,是誤解規例,大律師認為宿舍儼如辦公室,梁錦強不能離開,應算是超時工作,而懲教員通宵候命,也有特別津貼。
此外,大律師指出,梁不能探望鄰居,不能落街食消夜或散步,人身自由大受剝削。「若他有手提電話,警鐘一響,其家人便可通知他,何必要他關在只有四百呎的宿舍內?」
但代表房署的大律師,指梁要候召應付緊急事故,是其工作的一部份,早已明言,而他在宿舍內,人身自由亦無限制。「他可以打麻雀、煮飯、睇電視、招呼客人、睡覺及與家人相聚,其宿舍怎能算是工作地方?」大律師又指,若梁在候召時可到戲院看午夜場,或往蘭桂坊飲酒,便難對緊急事故作即時應變。

多名同事旁聽支持
華員會福利工作員分會副主席吳錦偉與多名福利員,亦到庭旁聽支持,他說現時長俸福利員,約有四十多人,主要職責是照顧長者起居、平息糾紛、處理緊急事故等。
對於候召方面,吳指房署多年前不斷將長者屋外判,以致福利員調遷頻繁,影響家庭生活及小孩子讀書。
案件編號:HCMP4920/2002

梁錦強在留宿單位中指着消防鐘及緊急鐘說,不少女同事對消防鐘及緊急鐘鳴響,都感到重大心理壓力。
譚健文攝

梁錦強所住的青衣長亨邨。
資料圖片

在上司評核會見紀錄中,梁錦強堅稱自己有權隨意離開候召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