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茶餐廳侍應清晨趕上班途中,在黃大仙竹園路過馬路時遭一輛輕型貨車撞倒,頭部嚴重受傷,導致智力遲緩,失去語言能力,變成癡呆,永久失去工作能力,始後無法獨立生活,需依靠七旬父母照顧。其父親早前代表受傷兒子興訟,向肇事輕型貨車司機索償逾一千一百萬元,昨遭高等法院法官判敗訴。
法官在判詞指出,意外只因原訴人突然從停泊在路邊的雙層巴士後闖出,全沒給予機會避免遭被告撞倒,而被告已做足一個合理司機應做的要求,沒有任何疏忽,故裁定被告毋須對意外負法律責任。
原訴人何興源,事發時三十歲,任職茶餐廳侍應,月薪約一萬三千多元,早前由其父親何漢堅代表興訟;被告李偉佳(譯音)為肇事輕型貨車司機。意外發生於○○年十一月一日清晨五時許,原訴人在竹園邨商場外過馬路,遭被告駕駛的輕型貨車撞倒,頭部嚴重受傷,頭顱骨碎。頭部創傷令原訴人變成癡呆,智商下降,認知能力受損,患上失語症,近乎完全失去語言能力,不時痙攣,性格也變得暴躁,專家認為原訴人需入住院舍。
案件編號:HCPI5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