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向法庭申請改資料

可向法庭申請改資料

以往的選舉呈請,以議會參選人因錯報選舉開支或資料有誤,要求法庭批准修改,以豁免刑責居多,但參選人以競選對手發放假資料,作非法行為,引用《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興訟,則屬首見。
呈請人要證明非法行為,須證明答辯人為促使或阻礙某候選人當選,而發布該候選人的虛假或誤導資料,關乎候選人的品格、資歷或行為等,須達到關鍵性的程度,但若答辯人能證明有合理理由相信資料真確,則屬免責辯護。
根據《區議會條例》,若呈請人能證明選舉存在非法行為,則可挑戰選舉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