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僱員非機器不能無休工作<br>名店侍應落場跌傷獲賠42萬

法官:僱員非機器不能無休工作
名店侍應落場跌傷獲賠42萬

【本報訊】馳名遠近的西貢「全記海鮮菜館」,多年前有男侍應墮樓梯受傷,向「全記」索償,全記指侍應受傷時,剛巧是「落場」(小息)時間,不肯賠償,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林偉權昨頒布判詞,指侍應當時之所以落樓梯,是準備吃僱主提供的膳食,好讓晚上有充沛體力工作,受傷與其受僱有關,遂判他可獲四十二萬元賠償,法官並強調說:「僱員不是一部機器,不能無休止地工作。」 記者:梁偉強

全記的負責人吳金福昨接受記者查詢時,指全記為家族生意,事發至今多時,律師仍未將結果通知他們,暫時對判決沒有任何回應。
本案原告陳有為(譯音),於九九年加入全記,工作逾一年後離職,幾個月後再返回全記,當侍應主管(supervisor),工作時間為上午十一時半至午夜,下午有兩小時的落場時間,因為居於沙田,故獲准在落場時留在店內歇息,原告案發後已被辭退。

落樓晚膳滾落樓梯
案發於○○年七月四日,原告於下午三時落場,先與同事外出,到附近茶餐廳飲下午茶,再返菜館的第二層午睡,至下午四時半,原告擬到地下吃僱主提供的晚膳,卻不慎滑倒,從該層的樓梯頂,直滾落樓梯底,受傷送院。
原告向全記索取僱員補償,全記認為落場是其私人時間,不算受僱時受傷,不肯賠償,但法官認為,原告落場休息及用膳,均有助補充體力,應付晚間工作,故他落樓梯受傷,與其受僱有關,可獲賠償。

僱員有必要歇一歇
「僱員不是一部機器,不能無休止地工作。」法官說。「僱員在必要時及互相的安排下,也要歇一歇,享受一下僱主提供的福利。」
全記在海鮮食肆林立的西貢,有兩間店舖,分別位於萬年街及西貢海傍街,○二年六月,全記獲政府批准參加一項為期半年的試驗計劃,可以在海堤一帶的露天地方設置餐桌,當年提出申請的十多間食肆中,只有包括全記在內的三間食肆獲得批准。
案件編號:DCEC111/2001


話你知:法官寬容態度決定勝訴
受傷員工按《僱員補償條例》,向僱主索償,僱主最普遍的抗辯理由之一,就是指員工不是在受僱時受傷,本案的關鍵,正是「落場」(小息)時間受傷,算不算受僱時受傷,法官採取了較寬容的態度,批評僱主的解釋狹隘,裁定原告落樓梯用膳,在情在理,是其受僱要做的事,判其勝訴。
不過,法官亦強調,每一宗案件,均須依其獨特的情況判決,關鍵往往是案情及程度上的問題。至於賠償額方面,本案訴訟雙方同意原告喪失多少工作能力,並無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