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不呈報日後索償難

工傷不呈報日後索償難

一名廚師在工作期間斬排骨時感手臂痛楚,疼痛持續數天後往求診,證實韌帶撕裂;半年後他向公司提出工傷索償;但事發時他沒即時向資方報告,勞工處職業健康醫生審研一年多仍未能確定他是否屬工傷,僱方於本月卻以他於「此事上不忠實」為由,將他解僱。有工人團體建議,僱員如於工作時感身體不適或受傷,最好即時向公司報告及求醫,有助日後作追討。

原在香港賽馬會任職廚師的譚先生稱,他於前年九月九日當值期間「斬排骨」時,右手臂突感痛楚,由於未致劇痛程度,且不欲影響工作,故當時未有即時向公司報告及求醫。

韌帶撕裂休息半年
譚先生聲稱右手痛楚一直持續,數天後往醫院求醫,醫生指他可能是肌肉勞損,做物理治療,但痛楚未減輕,醫生轉介他往骨科檢查;經照X光及電腦掃描後,證實右肩膊韌帶撕裂。他說,主診醫生估計傷患有可能因他不斷提重物件及斬物件所致,需施手術治療及至少休息半年。
他稱,由於肩膊傷患乃因職業勞損所致,其後他持醫生證明向僱主提出工傷索償,但僱方未能確定需否承擔責任,故安排他往勞工處職業健康診所檢驗,並安排他做些較輕巧及簡單工作。
「搞咗咁耐,本來雙方都一直等個結果,但今個月公司突然話我喺呢件事上唔誠實,將我解僱!」
本報就有關個案轉介香港賽馬會,發言人稱,事件仍在跟進當中,待與勞工處商討研究後,才可作詳細交代。
但根據香港賽馬會於本月發給譚先生的信件中指出,經調查後,相信他於前年九月九日並無發生工傷意外。由於譚先生不忠實,馬會可將他即時解僱;鑑於他在馬會服務多年,故決定行使合約權利,以一個月薪金代替通知及發還福利金,即時終止合約。
勞工處函覆本報查詢稱,經研究有關醫事報告及資料後,勞工處職業健康醫生認為無證據顯示譚先生患上《僱員補償條例》下指定職業病,但其傷患有可能與工作有關。經勞工處解釋有關醫學意見後,譚先生則稱曾受傷而並非患上因工作而起的病患;故須再進一步審研。

反覆審研成因難定
經重新審研後,勞工處亦不排除譚先生曾遇工傷意外的可能性,故去信其僱主解釋有關醫學意見及查詢是否願意承擔有關工傷補償責任;惟譚先生僱主質疑有關申索,並否認譚先生曾於前年九月九日發生工傷意外。
勞工處又稱,已在譚先生要求下轉介法律援助署申請法律援助處理申訴。(○五○八○二一)

意見:應即時報告及求醫
專門協助工人處理工傷索償事宜的勞工組織、工人健康中心發言人許如玲指出,有關情況確實存灰色地帶。她不諱言,過往也接獲多宗僱員工傷沒即時報告及求醫的相關個案,一般也需由法庭處理,若證實工傷事件屬實、或僱主有疏忽,僱主便需負上責任;若僱員於該段期間被解僱,僱員更可即時提出因解僱而引致的損失索償。
許如玲表示,僱員如於工作時感到身體不適或受傷,最好即時向公司報告及求醫,以證明確於工作時「出事」,此舉有助日後作追討。

話你知:有爭議由法院裁決
倘若僱傭雙方對個案是否屬工傷個案有爭議,勞工處會主要根據醫療紀錄、個案資料及《僱員補償條例》的規定,就案件屬工傷的可能性向雙方提供意見。
由於《僱員補償條例》並未賦予勞工處處長任何權力去裁決爭議事項,若有關工傷個案的爭議未能在勞工處協助下獲解決,個案須交由區域法院裁決。 資料來源:勞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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