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先生受僱於A公司,其母公司B是一間海外上市公司。俞先生在2003年5月1日獲得B公司的股份認購權3000股(該認股權可即時行使,每股認購價為10美元,而屆滿日期為2013年5月1日),而假如俞先生離開A公司後方行使認股權,限期為一年。俞先生打算在2005年年中離開A公司,現想查詢所獲得的或一旦行使認股權,是否需要課稅或申報任何的利益。
根據《稅務條例》第9(1)(d),凡因受僱或所任職位而取得的股份或股額認購權的任何利益,須在行使、轉讓或放棄該認購權的課稅年度繳納薪俸稅。因此,俞先生因受僱於A公司而獲取B公司的股份認購權的利益,須在「行使」該認股權的課稅年度納稅。至於俞先生獲取該認購權的課稅年度或將來「出售」因行使認購權而獲得的股票的課稅年度,均不需納稅或作出申報。
根據稅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第38號,「股份認購權收益」是行使該認購權當日的股票市值(通常是收市價)和認購價的差額,再減去所支付的其他項目(例如:經紀費、印花稅等)。
舉個例子,假設俞先生在2004年8月1日行使認購權購入B公司股票3000股,B公司在2004年8月1日的收市價為20美元,經紀費和印花稅為成交價的0.5%,俞先生的「股份認購權收益」計算方法便如右表。
在2004/05課稅年度,俞先生和A公司須分別在「個別人士報稅表」和「僱主填報僱員薪酬及退休金報稅表」上,申報上述該筆認購權收益。
若俞先生離開A公司後才行使股份認購權,俞先生和A公司亦須在行使該認股權的課稅年度申報。至於將來俞先生出售股票時所賺取的利益,並不需要課稅,而在出售股票時引致的虧損,也不能扣稅。若俞先生在認購限期屆滿前放棄行使認股權,則不用課稅或申報。
值得注意的是,準確地申報收入,是每個納稅人應履行的個人責任,若漏報或少報,不論是蓄意或無意的疏忽,均可能會被重罰,所以俞先生應保存有關股份認購權的文件,準確地記錄相關的資料,不能單單依賴僱主的申報。尤其是俞先生所獲取的股份認購權是其僱主的母公司所發出的,其僱主很可能並沒有有關資料,因此俞先生應與僱主和僱主的母公司保持緊密溝通,確保沒有漏報股份認購權利益。
如有任何疑問,請向專業人士查詢。
葉偉文 稅務合夥人
張淵源 稅務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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