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警察通例》警員如要拔槍或開槍,必須符合以下三種情況: (一)、保護任何人,包括自己,以免生命受到威脅或身體受到嚴重傷害; (二)、有理由相信有人犯了暴力罪行而須加以拘捕,或拘捕犯了該等罪行而企圖拒捕的疑犯; (三)平息騷動或暴亂。如在事件中發現警員在不適當情況下拔槍或開槍,該警務人員需接內部紀律聆訊及處分。 據悉,投訴警察課過去五年曾接獲十五宗投訴警員不適當使用槍械,但經調查後全部投訴均不成立。另外,如有需要,開槍的警員可以會見心理醫生,尋求專業輔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