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無聲勝有聲?

香港無聲勝有聲?

古德明

鄭經翰、黃毓民被恐嚇箝口,不復論政,保安局長李少光說:「恐嚇案和他們言論有關的臆測,查無實據。」警務處長李明逵更說:「他們不提供足夠資料,我們自然不能深入調查。」換言之,當局不用查就知道恐嚇和政治無關。黃、鄭只是自己做了虧心事。
於是新香港大小報刊紛紛傳言,說黃毓民欠債纍纍,遠竄海外;鄭經翰以退為進,準備另有作為謀其大利等等。有報紙社評甚至要黃、鄭「交代真相」。
但繼黃、鄭上商業電台論政的李鵬飛主持節目不到兩個星期,也突然告退了。
李鵬飛家資廣有,而且毫無野心,「逃債」、「別有圖謀」兩個解釋都不合用,於是署理政務司長孫明揚說:「李鵬飛辭職,純粹是私人原因。香港言論自由沒有任何受壓迹象。」
後梁太祖開平年間,功臣寇彥鄉入朝,來到天津橋,見有人不避道,就令手下投於橋欄外,把那人摔死了。他向太祖自首,太祖着令向死者家屬賠錢了事。御史司憲崔沂說這不合法:「彥卿殺人闕下,請論如法(請按法律論罪)。」寇彥卿辯稱那是誤殺,崔沂說:「不鬥而故毆傷人,加傷罪一等,不得為過失(不可算誤殺)。」太祖不得已,把寇彥卿貶官。寇彥卿不忿,揚言說:「有得崔沂首者,賞錢萬緡。」崔沂告訴太祖,太祖使人警告寇彥卿:「崔沂有毫髮傷,我當族汝(我會滅你一族)。」寇彥卿這才不敢放肆(《資治通鑑》卷二六七)。

梁太祖其實只是個軍閥,但見到直言的崔沂受到恐嚇,卻不會袒護功臣,宣布「恐嚇案件和崔沂的言論無關」,更不會暗示崔沂做了不可告人的事。
中共手訂的《香港基本法》說:「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然則中共假如說一聲「鄭、黃、李有毫髮傷,我當族滅兇徒」,上述三大自由保證就穩如磐石。當然,中國人都知道中共是怎樣執法的。新中國憲法也說「公民有言論、通信、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罷工的自由」。結果你遊行示威,他們就出動坦克車。
現在,香港民間團體籌辦六四紀念集會,保險公司拒絕給他們保險;民主派立法會議員馮檢基接到恐嚇信,梁耀忠的辦事處則被人潑糞。「猶抱琵琶半遮面」式中共治港時期已經過去。
李鵬飛噤聲之後,即辭去中共的「港區人民代表」職銜。董建華政府一定會說,這也是私人問題,和抗議中共恐嚇無關。香港首富李嘉誠還可以告訴你:「我的言論自由比港英統治期間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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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專研中、英語文,文章逢星期六刊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