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本管理沒有「六宗罪」

  校本管理沒有「六宗罪」

教統局副秘書長鄭文耀

貴報於五月十二日報道教協會長張文光談論教育(修訂)條例草案時表列所謂「六宗罪」,現就有關報道作出回應:
一、關於教統局常任秘書長權力,受爭議的條文本意是令秘書長可向法團校董會發出指示,確保教育質素。但考慮到議員的憂慮,政府經研究後已同意刪去有關條文,毋須再就此爭論。二、關於委任校董進入校董會,此項條文一直存在,並非為校本管理增設。目的是在校董會運作出現重大問題時及早介入,解決問題。三、關於拒絕校董註冊,這亦是由來已久的條文,並設有上訴機制。將此條文指為條例草案的缺失,實令人費解。四、關於提名教統局人員列席校董會會議,這項條文訂明只可在有助學校營辦的情況下行使,列席人員無權投票,談不上干預會議。這項措施可避免出現重大困難時,需要委任校董進入校董會。五、關於沒有界定的職權,條例草案已就辦學團體及校董會的職能,作出原則性規定。條例根本不可能鉅細無遺地列出每一項職權的界定。六、關於替代校董不能擁有所有職權。其實,替代校董與其他校董的角色並沒有太大分別。當唯一的家長校董或教員校董缺席時,他們可作為代表投票。
政府建議了多項修訂,是為了釋除各方面的疑慮。若以此作為「條例草案漏洞甚多」的論據,實在是偏離事實,混淆視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