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欄是勞工處與《蘋果日報》合辦,逢星期四刊出,旨在為勞資雙方解釋有關僱傭問題,如僱主或僱員有任何疑問,可致電勞工處熱線:27171771查詢。
光仔:你的暑期工已做了3個星期,情況如何?
明仔:大致也很好,與同事相處很愉快;但我上星期不小心弄壞了老闆一件價值1,000元的貨物,老闆說他會在我今個月的工資中扣除1,000元,作為補償。
光仔:據我所知,勞工法例好像規定最多只能扣除300元。
明仔:老闆說我只做了3個星期,又是暑期工,應該不受《僱傭條例》保障的。
問:暑期工作是否不受《僱傭條例》保障?
答:《僱傭條例》並沒有分辨「暑期工」與「非暑期工」,所以,暑期工都可根據《僱傭條例》的規定得到保障。一般而言,受《僱傭條例》保障的僱員,不論其工作時數,都享有條例下的一些基本保障,例如工資的支付、扣薪的限制及法定假日的給予等。
就明仔的情況而言,根據《僱傭條例》,僱主只可在一些特定的情況下扣減僱員的工資。如僱員因疏忽或失職損毀或遺失僱主貨品或用具,僱主可每次按值扣除工資,但以不超過300元為限。此外,在這情況下扣除的工資總額,亦不得超過僱員該工資期的四分一。
以上資料只用作說明《僱傭條例》下的相關條文。對有關法例的詮釋,應以《僱傭條例》原文為依據。如有任何爭議,則以法院的判決為最後依歸。
資料提供:勞工處勞資協商促進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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