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青少年中心前導師持續三年非禮小學男生一案,昨在區域法院裁決,法官彭偉昌指事主證供可信,可具體描述事發經過,被告辯稱被誣告不合邏輯,裁定非禮及普通襲擊六罪成立,押後下月一日待精神報告判刑。法官認為案中被告的行動是漸進的,令事主漸漸跌入一個無聲循環,事主家人不許兒子結交年長朋輩,更造成事件持續下去的旁因。 記者:陳詠詩
二十八歲的姓曾被告,站在犯人欄內聆聽法官裁決,表現尚算平靜,當他被裁定罪名成立時,不禁輕皺眉頭。
案中男事主現已十四歲,就讀中一,他於九歲就讀小三時,在青少年中心認識被告,自此常跟被告一起玩樂,涉案事件發生於九九年七月至○二年間。
法官彭偉昌裁決指,事主的證供可信,其描述案情的細緻程度,絕非一個十四歲少年可以隨意創作。事主可仔細說出被告是一啖一啖吻他,還指明是以嘴尖內側吻;事主稚氣未消,說話時毫無修飾,雖然不能確定事件發生次序,但可具體描述事件,顯示他是憶述事件。
事主一直啞忍事件,是因為被告常請客及送禮物,加上事主父母不許他跟年長朋輩結交,致不敢張聲,事主曾表示每天要跟被告見面,感到煩厭,但亦逐漸習慣。法官認為解釋可以接納。
法官又指被告行動是漸進的,被告平時禮待事主,令事主漸漸跌入一個無聲循環,事主家人對交友的看法,更造成這個循環靜靜地持續下去的旁因,直至事情鬧大。
法官又指被告的辯解不合邏輯,被告指事主怕被告曝光後受父母責備才誣揑他,法官認為若事主要誣告,毋須搬出如此尷尬的指控。故法官不相信被告辯詞。
案情指,被告在其葵芳邨住所、租住的酒店房間及母親設於葵興廣場的服裝店內,向當時年僅九歲的事主索吻,其中一次更要事主在一個小時內吻他四至五百次,另外,被告又要求共浴及要事主脫衣,以下體壓向事主下體。被告又因事主遲到、拒絕向被告展露下體及與被告裸睡,而毆打事主。事主直至十四歲升讀中一,抵受不了被告纏擾而向社工披露事件。
案件編號:DCCC162/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