肅清貪污對貪官有益

肅清貪污對貪官有益

李少民

幾乎沒有人不痛恨貪污──除了貪官。但是,這種對貪污的痛恨,主要是道德上的憤慨,或是利益上評判。
貪污有兩類:一類是把政府(公共)財產竊為己有,一類是把私人財產佔為己有。為了便於討論,我們稱竊取政府財產為「偷盜式貪污」(監守自盜),侵佔私人財產為「強盜式貪污」。
例如公民到政府申請護照,政府規定申請費五十元,但是官員向申請者索取八十元,否則不予批准。官員把五十元上繳政府,而把三十元裝入腰包,這就利用職權搶奪了私人財產。這種貪官就屬於強盜型;在另一種情況下,官員只向申請者收取五十元,甚至只收三十元,就把價值五十元的護照發給申請者。但是,官員隱瞞這一交易,把錢全部裝入腰包,政府無法收到應收的五十元。這就是盜竊政府財產。當然,還有更直接的盜竊,如做假帳,把國家的錢轉到自己的名下等等。這種貪官屬於偷盜型。
兩種貪污的不同處在於:「偷竊型」和百姓沒有直接利害關係,民間不易覺察,故民憤不大。至於「強盜型」則是利用權力侵佔私產,直接損害了私人利益,因而引起民憤。一有機會,受害者便會將其揭發。對於「偷盜型」官員,「受害者」不僅沒有受害,而且有時還節省了費用,故其沒有動力去揭發貪官,甚至還會保護貪官。

在貪污嚴重的國家,主要的貪污形式是「偷盜型」,即官商勾結,錢權交易。例如稅務官私下收取公司的賄賂,免掉該公司的稅務。由於行賄者和受賄者都得到了利益,故而聯合起來欺騙政府,這類貪污,最不易被發現。
貪污的根本原因,是政府壟斷了社會的主要資源,控制了一系列的產品和服務,如土地、商業執照、許可證等等。同時這些服務/產品沒有替代品。而且政府制度中沒有對權力的制衡,沒有新聞自由,輿論無法揭露貪污。
從政府結構來看,有三種提供服務/產品的形式。我把這三種模式稱為「一個大土匪」,「多個小土匪」和「競爭」型的政府。
當政府由一個大獨裁者統治時,行賄的對象清楚,受賄者的承諾有信用──只要把這個大獨裁者「搞掂」,他便會給你所要得到的政府服務/產品。例如當年蘇哈圖統治下的印尼、馬可斯統治下的菲律賓,便是「一個大土匪」的貪污模式。
當這一大獨裁者倒台,社會處於「群龍無首」的階段,就可能進入「多個小土匪」的模式。政府各個部門相互獨立,而且每一個部門都掌握着自己部門所控制的服務和產品的批准權。如電力部門掌握供電執照的筆准大權,水利部門掌握供水執照的批准等等。這些執照互相不可替代,於是任何一個部門,都可以使一個項目無法上馬,「一夫當關,萬夫莫敵」。這時,每一個部門都拚命提高賄賂的價碼。不僅如此,沒有一個部門能夠承諾為行賄者把事情辦成。前蘇聯解體後的初期,以及蘇哈圖後的印尼,都在不同程度上顯示出這一「多個小土匪」的模式。這比「一個大土匪」的貪污模式還壞。

當然,最能有效減少貪污的政府模式,是「競爭」模式。即不僅政府由民主選舉產生,而且盡量減少政府對社會資源的壟斷,同時由多個部門提供可互相替代的服務和產品。例如,美國政府規定,公民申請護照,不受所住地區的限制,可以在全美國任何地方所設的護照辦理處申請。這樣,任何一個辦理護照的官員則無法對申請者收取賄賂。
我用「土匪」一詞講政府行為,並無貶義。歷史上,在流寇橫行的社會,人們被隨時搶掠,沒有生產積極性;只有當一個大土匪常駐下來,提供保護,人們才會有積極性生產一併交納保護費。這其實就是政府的起源。
現在的中國,正處於從毛澤東時代的「一個大土匪」模式向「競爭」模式的轉型。當然,這一轉型的最終目標,是建立三權分立,法律至上,其中包括建立反腐必不可少的新聞自由。不幸的是,脫離「一個大土匪」模式的第一階段,是「多個小土匪」的時期。
有一個有趣的命題:「肅清貪污對貪官有益」。我在講授經商環境的課程時經常讓學生論證這一命題。有的學生回答說,沒有貪污,他們就不會被槍斃了!這一命題的邏輯是,肅清貪污,可以使社會的資源更有效的利用,經濟增長加快,整個社會的收入提高,這樣才可以做到「高薪養廉」,官員才會受益。香港肅清貪污的經驗正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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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為美國OldDominion大學管理學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