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七條,任何人以人身安全、名譽或財產受損為理由威脅第三者,令被威脅者受驚,迫於要做某些事、或被迫不能做某些事,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監禁五年。 除民協主席馮檢基外,民主派不少立法會議員也曾遭威脅恐嚇,例如前綫召集人劉慧卿曾收到藏有白色粉末的信件,她出席一個有關台灣問題研討會後,其辦事處更遭人潑糞。支聯會主席司徒華也曾收過恐嚇要殺死他的來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