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管保薦人 工作未鬆懈<br>證監打民意牌 做意見調查定尺度

監管保薦人 工作未鬆懈
證監打民意牌 做意見調查定尺度

【本報訊】證監會及港交所(388)經過近一年的諮詢,所推出的監管保薦人措施,被部份市場人士批評為向既得利益者讓步。據了解,證監會為了改善形象,正着手進行投資者的意見調查,希望按投資者的取向,制訂較合乎公眾期望的規例,建立監管保薦人的制度。

歐亞農業(932)涉嫌以不真確資料申請上市出事,引起市場關注後,監管機構去年就加強監管保薦人作公開諮詢,提出訂立保薦人黑名單,以及要求保薦人在招股書簽署責任聲明保證內容真確性等較嚴厲措施,但被外資大行及本地投資銀行強烈反對,最後這兩項措施都被擱置,保薦人日後只須向港交所私下提交聲明,確認已做足規定的盡職審查工作,但此舉會令投資者較難直接向保薦人索償。
據了解,證監會認為,要保薦人簽署責任聲明的原意,是希望對保薦人起到阻嚇作用,以免他們沒有嚴加做好盡職審查工作;現在雖然改為由證監訂立制度單一監管保薦人,但只要規例訂定得恰當,這種後期執法模式仍可達致同樣阻嚇作用。

後期執法 同樣可阻嚇
據悉,考慮到規例尺度會引起保薦人方面質疑,證監認為,最佳做法是進行民意調查,了解公眾對監管保薦人的期望,此舉與較早前監管分析員近似。證監於3月底推出監管分析員利益衝突的諮詢文件前,去年11月公布投資者對分析員研究活動的調查,指投資者認同分析員的利益衝突問題,從而為證監制訂監管規例提供依據。但這正反映本港沒有代表投資者意見的團體,令證監每次都要以調查形式了解投資者意見。
至於投資者索償,證監會法規執行部執行董事李顯能上周表示,即使要求保薦人在招股書上簽署聲明,其法律責任亦不可與申請上市的公司董事等量看齊,而且本港沒有集體訴訟的制度,在涉及龐大訴訟費下,機構投資者亦不容易透過法律訴訟,向作出虛假披露的保薦人追討賠償,因此是否要保薦人簽署聲明變得不重要。

新例寬緊 料介乎英加
比較本港與海外主要市場監管保薦人的方式,香港顯得較寬鬆(見表),其中以美國最嚴厲,香港將來採取的措施則介乎英國及加拿大之間。根據港交所上周公布的內容,將由港交所制訂一套保薦人須履行的盡職審查工作規定,包括核實申請上市的公司董事學歷及專業資格,是否曾被監管機構制裁或牽涉法律訴訟,評估其對財務及公司管治的認識程度,在其他上市公司任職的情況,以及是否有刑事紀錄等;保薦人完成審查後須向港交所提交聲明確認做足工作。證監會則會訂立監管保薦人制度,若發現保薦人沒有做足規定的審查工作,便可採取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