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證監會程序覆檢委員會公布周年報告,委員會覆核其中一宗再犯的調查個案,有關人士曾被公開譴責,1年後被發現觸犯同類罪行,但因證據不足,證監無提出檢控或嚴加制裁,只與該人士達成和解協議,令他再次被公開譴責。委員會認為,證監應對重犯罪行採取額外措施搜集證據,以便提出檢控或作更嚴厲制裁,以起阻嚇作用。
證監則解釋,由於有關交易在香港以外地方進行,即使調派額外人手跟進,搜集證據亦甚困難,因此沒有就是否檢控徵詢法律意見。
另外,委員會是次共覆檢51宗證監處理的個案,包括8宗雙重存檔制度處理的上市申請;其中2宗證監表示,擬反對其上市申請,但並無列明原因,委員會認為,應在反對時附加解釋。委員會又指證監只揀選個別的上市申請作審核,例如是接獲投訴或報章關注個案,但並無公布揀選準則,委員會認為應公布準則,並考慮對所有上市申請進行初步審核。證監承諾會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