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處發言人表示,任何人士包括中國籍或非中國籍非本港居民,若希望透過與本港居民結婚以獲得在本港合法居留權,則屬「家庭團聚」申請,須向入境處申請「受養人簽證」,申請條件除必須出示結婚證書外,申請者(受養人)的本港配偶必須簽署同意書,表明願意與申請者(受養人)在港共同生活,及支持申請者(受養人)生活所需。 假若申請者(受養人)的本港配偶拒絕作出有關承諾,入境處將不會考慮有關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