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勤談稅務:旅遊津貼需否課稅?

德勤談稅務:旅遊津貼需否課稅?

又到了報稅的季節!在香港薪俸稅方面,與往年相比,今年有甚麼不同呢?相信最大的分別是旅遊津貼部份。有關的稅務新規定,不妨在此介紹一下。
在2003年4月1日之前,由僱主發放給僱員、並由僱員用於支付旅遊的費用,是豁免繳納薪俸稅的。譬如僱主可指定發給僱員1個月的薪酬,作為旅遊津貼,若僱員將這個月的薪酬花費在相關的旅遊用途上,那麼僱員便可豁免繳納相當於一個月薪酬的薪俸稅。
不過財政司司長在2003/2004課稅年度的財政預算案中,已提出取消以上豁免的建議,而有關建議最終亦獲得立法會通過,所以由2003年4月1日起,僱主在度假旅程方面所支付的任何款項,不論是否可轉換為現金,都須課稅。
值得注意的是,「度假旅程利益」是指僱主所負擔的成本,即使僱主沒有為相關利益支付額外款項或增加成本,這項利益也須課稅。

存在灰色地帶
例如,根據僱主現有的旅遊政策,一名僱員本可乘坐商務客位出差,但該僱員選擇以該商務客位機票換取兩張經濟客位機票,以便配偶同行。在這情況下,雖然該名僱主沒有支付額外成本,該僱員配偶的機票費用仍將被視為僱主所付的度假費用而必須課稅。
就以上所述,若僱主所支付的旅遊費用不是完全用作公務旅程,所支付作為度假旅程的那部份費用,便須課稅。但在實際運作上,有時很難分別僱員的旅程是否完全公務性質──假如旅程的目的,部份是公務,部份是度假,稅局便會視乎旅程的主要目的而決定是否須就全部或部份利益課稅。

如度假僅是附帶於公務旅程,僱主所支付的費用便不須徵稅。例如在2003/04課稅年度,陳先生被派往東京公幹10日,僱主所支付旅程機票、住宿及膳食費用合共15000元。但陳先生在10日行程當中,趁沒有工作的空檔時候參加了半日遊觀光團,所支付的費用為1000元,而該款項最終獲得僱主發還。就以上例子,往東京的公務旅程明顯地沒有度假性質,因此不會計算在陳先生的入息之內,而在公幹的周末日子,亦不會被視為度假旅程。另外,觀光部份可以當作附帶於陳先生的公務旅程,獲得發還的款項也毋須評稅。

課稅否看目的
另外,僱主為外籍僱員及其家人所支付的回鄉旅程,在已往若是實報實銷,便不須課稅,但由於這些回鄉旅程通常都是以度假為目的,在法例修定後,便須按照常規評稅。
僱主應把支付給僱員的度假旅程費用,在填報的薪酬及退休金稅表內申報,而有關僱員也應該在其本身的個人報稅表中作出申報。
僱主可在提交報稅表的最後限期之前,事先與評稅主任澄清任何不明確的個案。有關旅遊津貼方面若存有任何疑問,可向合資格之專業會計師查詢。
葉偉文稅務合夥人
陳蘊稅務經理
德勤.關黃陳方會計師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