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欄是勞工處與《蘋果日報》合辦,逢星期四刊出,旨在為勞資雙方解釋有關僱傭問題,如僱主或僱員有任何疑問,可致電勞工處熱線:27171771查詢。
王先生在現公司已服務二十多年,他決定年滿65歲時辭職,但當王先生通知經理時,經理指因王先生自己申請辭職,故公司不會發放長期服務金給他。
問:王先生公司的做法是否符合法例規定?
答:否。根據《僱傭條例》,年滿65歲或以上的僱員,若已按連續性合約(註)為僱主工作不少於5年並辭職,便可領取長期服務金。由於王先生在退休時已65歲,並已服務多於5年,所以他可享有長期服務金。
問:怎樣計算長期服務金?
答:長期服務金的計算方法是:(最後一個月的工資x2/3)x服務年資。法例亦對僱員的可完全追溯服務年資及長期服務金的最高款額作出規定。
問:公司有為王先生在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下供款,這些供款可否用作抵銷長期服務金?
答:公司可以用王先生強積金計劃中僱主供款部份所累積的累算權益,以抵銷依《僱傭條例》所須支付的長期服務金,但須與長期服務金的服務年資有關的款額為限。
註:僱員如為同一僱主連續工作4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最少工作18小時,他的僱傭合約便屬「連續性」。
以上資料只用作說明《僱傭條例》有關條文。對法例的詮釋,應以《僱傭條例》原文為依據。如有任何爭議,則以法院判決為最後依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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