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兒可判監十年

虐兒可判監十年

根據香港法例第二百一十二章第二十七條,任何十六歲以下的少年或兒童,如受到看管或照顧他們的人故意襲擊、虐待、忽略、拋棄或遺棄,導致他們受到不必要的苦楚或健康損害,包括視力、聽覺損害或喪失,肢體、身體器官的傷損殘缺或精神錯亂,即觸犯侵害人身罪條例的虐兒罪名。若循公訴程序起訴後定罪,最高可判監十年,若循簡易程序起訴後定罪,可判監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