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欄是積金局與《蘋果日報》合辦,目的在於向打工仔提供有關強積金運作情況,提供資料,每隔周一刊出。
經濟轉好,現時找工作亦較為容易。積少的阿姨在一家貿易公司工作了十年,今年初因公司業務重整被辭退,而今個月已覓得新工作。提起舊僱主,阿姨表示她在離職時,其僱主通知會從她的強積金戶口提取供款,以支付她的長期服務金。
阿姨不清楚其僱主是否有權作出這樣的安排,遂向積少求證。
根據現時強積金的有關規定,僱主是可以向受託人提出申請,從離職僱員強積金計劃帳戶中僱主供款部份所累積的累算權益(包括供款和投資回報),提取適當款額,用以抵銷依《僱傭條例》所須支付的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
積少解釋,在作出抵銷時,如果僱主的強積金供款部份不足以抵銷僱員的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僱主仍須按法例規定另付費用補足。
舉例說,假設阿姨離職時月薪為15,000元,以法定的"月薪×2/3×年資"的公式計算,她可以領取的長期服務金應為100,000元。如果僱主為她所作的強積金供款累算權益為30,000元,那麼僱主便可以把這30,000元與應支付給她的長期服務金抵銷,另再向她支付餘額70,000元。
這個抵銷方法的一個特點,就是可與長期服務金和遣散費抵銷的金額,除了僱主的供款外,尚包括這筆供款的投資回報。換言之,如果投資回報理想,可作抵銷的金額便會增加,抵銷後僱主須支付的餘額則會減少。
聽罷積少講解,阿姨完全明白有關規定,但卻好奇為何強積金制度會作出與長期服務金和遣散費抵銷的規定。其實一直以來,職業退休計劃都依循這種抵銷的做法。積少還記得當年立法局在討論《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時,對於強積金制度應否沿用這種做法,曾有過一番辯論,最後決定採納這個可平衡勞資雙方利益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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