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說了民主的一些基本元素,又說它不能是烏托邦,也提到它在雅典的起源;但一個制度是否民主,我們怎樣去檢定?可不可以給大家某種概括的定義,幫助大家觀察、衡量?友人問。其實界定民主,國國不一。我們也不能拿林肯的「民有、民治、民享」作準則──那太抽象。就用最共通的特性說說吧。
鄧文正
可以這樣說︰社會的全體人民,具應有的權利,可以用積極或消極的方式,來決定公共政策的重大事項。這叫民主。讓我稍稍解釋。
設想某統治者獨斷獨行,弄到民憤洶湧,民間「起義」即將爆發。他讓步,依民意訂策。那樣,公共政策是據民意訂了,但不是民主,因為那不是人民用「應有的權利」來行事的。口說人民具「應有權利」還不夠,他們必須能實際用上權利來訂策。徒具形式的制度不算數。
積極,是指人民有主動權去草擬政策,不必「恩准」才行;消極,是指他們只決定要不要接納已擬定的草案,但政策本身不是他們起草的。不管主動被動,最終得他們同意才可。
說到人民──可以行使公民權利的人,異議可多了。行種族政策的地區,「膚色不正確」的不屬人民。行馬列的地區,或採「階級成份論」的,所有「政治、身份」不正確的都不屬人民。古代雅典居民,九成不是人民。要有現代民主,就要把社會上全體成年人算作人民。當然,甚麼叫成年人,因時因地而異。還有,某類別的人,大家覺得不適合讓他們參與定策的,都給排除在外;例如幼童、囚犯、神智不健全的人等。而人民,政治權利是平等的。
按這樣的定義,民主政府是沒有設限的,可以為所欲為。歐洲人早就看到這點──美國的制憲諸君更不必說了,所以紛紛設下欄柵,來保障公民的自由;更把民主改成「開明民主制」(LiberalDemocracy),強調開明特性。(你叫它自由民主制也可以。Liberal本來就從拉丁文Libertas一字而來,意指自由。所以它就是一種「維護自由的民主制度」。)我們說過,政府權力不能無限;正因為職權要有限,民主政府也只能是個「有限度的政府」,不然,個人的自由也就毫無保障了。
這麼一來,就得修訂少許原來的說法︰民主制度讓人民有權制訂政策,但人民只能有權制訂某些政策,不是所有政策;行使合法權力的範圍有限制︰牽涉到公民權利的它不能踰越。那這個權利又是怎樣來的?
十八世紀末,法國大革命的「天賦人權」口號,大家耳熟能詳了。其實十七世紀中葉,英國人早提出了「自然權利」(NaturalRights),認為凡人皆有,雖在君王,不得侵犯。其後就成了西方世界的普遍價值。只因從中世紀帶來的歷史因由,加上「自然律」(NaturalLaw,我們的祖先叫「天理」)背負的宗教色彩,演變到了今天,人人都把它叫作「人權」了。
從美國立國開始,發展到現在,一般用來維護權利的機制,一是立憲,一是制訂人權法案。不過,這類機制要行之有效,主要還是看老百姓的素養和能耐,是不是普遍擁護那「一紙具文」背後的精神。聯合國成員一百多,真正落實《世界人權宣言》的,有多少?
獨立戰爭勝利後,美利堅合眾國的開國元勳,在費城召開制憲會議。十三州的代表齊集,反覆辯論;那是一七八七年的事。其後憲法稿成──那是世上第一部成文憲法,具民主條件,而三權不僅分立,更定下互相牽制與平衡的機制,確保政府運作不得欺壓人民。但「反聯邦黨人」(TheAntifederalists)還是拒絕簽字同意,認為政府即使不欺人民,但仍可壓迫個人,堅持要保障每個公民的權利。結果呢,主流的聯邦黨人(TheFederalists)妥協,在憲法上補上十條修正案,成了「人權法案」(以前叫「人權清單」)。為的是甚麼?無它,為了維護人的自由和尊嚴,約束政府職權實有必要。
今天,人人都說自己「民主」;懂得這個顯淺道理的,又有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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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為美國芝加哥大學政治學博士、禧文學舍創辦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