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文敏
人大否決○七、○八年普選行政長官及立法會,並維持功能團體與直選議席的比例不變。這不但沒有平息政改的爭議,反而加劇了香港各界的矛盾,這可能是中央始料不及的。
作出決議後,左派人士沾沾自喜,更左的言論不斷出籠,大有徹底除去過往六年,在中央政府較開明政策下給予特區的憲政空間。爭取民主直選的人士則感到悲憤,在憲制下已經無路可走,惟有上街及呼籲市民在九月的選舉積極投票。
喬曉陽先生一句沒有工商界便沒有資本主義,即時令工商界和泛民主派對立起來,大家針鋒相對。其實在工商界、民主派及學界之中,大部份是較溫和的人士,他們主張溝通和諒解,希望能尋求一個各方均能接受的方案。人大的決議令他們感到沮喪和失望,不少甚至決定不再參與政改。而不論左、中、右派均對特區政府完全失望,政府是實實在在的「跛腳鴨」,盡失威信民心,社會嚴重分裂,莫過於此。
左派人士的激進言論,對團結社會不但毫無幫助,甚至與中央政府的期望背道而馳。近日,許祟德教授大發雷霆,拍案疾呼特區立法會憑甚麼傳召特首?他認為這有違《基本法》的行政主導。
首先,行政主導其實是一個相當模糊的概念,整部《基本法》根本沒提到行政主導,條文的設計亦難以令人信服特區的政體是行政主導。《基本法》第四十三條說行政長官代表特區,並向特區負責。特區的政治體制包括行政長官、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行政長官和立法機關互相制衡,行政長官在某些情況下可解散立法會;立法會亦可依法彈劾行政長官。
第七十二條則列出立法會的權力,包括對政府的工作提出質詢,對有關公共利益的問題進行辯論;並在行使這些職權時,可傳召有關人士出席作證和提供證據。這一條便給予立法會傳召特首的權力。天子犯法,與庶民同罪。法治的基本概念就是國家或地區領導人不能凌駕法律之上,這正正是第七十二條的精義所在。
日前亦有人提出,人大常委會應就立法會的權力、法院的違憲審查權及人權公約的適用問題,進行解釋。明顯欲進一步削弱特區立法及司法機關的權力,改變原來《基本法》的設計和普通法的制度。
《基本法》第一五八條,清楚賦予特區法院解釋《基本法》的權力,第十一條則指出任何法律不得與《基本法》相牴觸。這兩條便確立了特區法院違憲審查的權力,而這權力亦非新近賦予的;九七年前已經有香港法院以香港法律違反《英皇制誥》而予以廢除的先例。
至於《人權公約》的適用問題,這見解在十多年前,香港訂立人權法案時已經提出,當時意見並未受到香港法律界或中央政府的接受,現在只是舊調重彈。這十年間中國憲法亦不斷變更,以前內地法院不能引用中國憲法作為判案依據,前年的陳玉伶案改變了這個情況。國內對法院進行違憲審查的權力亦正逐步確立,香港的經驗對推動中國法制改革可以有重要的貢獻。摧毀香港行之有效的制度,將香港的司法制度推到比國內更落後的地步,令中國失去寶貴的借鑑經驗,難道這是港人之福,中國之福?
也有人提出增加直選及功能團體的議席。在兩者比例維持不變的前提下,這建議美其名為增加直選議席,實際上是分薄直選議席的投票力量。《基本法》已訂明立法會產生方法的最終目標為全面直選,過程是依據循序漸進的原則,循序漸進自當是逐步走近目標而不是逐步遠離目標。在不改變直選和間選的比例時,增加間選的功能團體議席,又怎能符合循序漸進的目標?
人大是按今年四月香港的實際情況作出這個決定,針對的是三、四年後的情況。若香港的實際情況有變,這個決定的基礎亦會隨之而去。
喬曉陽先生說到沒有兩院制而進行全面直選是不恰當的,將功能團體轉化為兩院制的上議院,是否也是政改的另一可行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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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為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院長和「《基本法》四十五條關注組」成員,關注組文章逢星期五刊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