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投資基金公會就證監會加強監管分析員利益衝突的建議作出回應。公會指出,由於新例會規管所有由證監發牌的人士,這做法可能影響基金業向投資者提供意見,對他們構成不必要及沉重的負擔。公會希望證監將基金業人士及基金管理公司,豁除於新例的適用範圍。
公會指出,基金管理公司替第三者管理資產,通常會聘用研究分析員,協助基金經理訂立投資策略,以及向客戶解釋其投資管理情況,其利益與客戶是一致的;這與證券行部份研究報告,用以配合促銷股票的性質不同。
同時,證監已經有《基金經理操守準則》,規管基金業的利益衝突問題,基金公司亦有內部守則減低潛在利益衝突,公會因此認為監控機制已足夠,故希望證監對基金業作出豁免;若當局認為不適宜豁免基金經理,亦應考慮提供一些明確的寬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