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到一家跨國公司作有關香港稅務的演講,對象是一批該公司國內機構派港工作的內地人士。其間他們提出的問題都是有關中國稅務的,譬如除繳香港稅外,還需繳納中國稅嗎?如何避免雙重付稅?在中國境外工作,具體如何申報和繳交中國稅?
隨着中國經濟日益增長,愈來愈多外國人被派往中國工作。然而近幾年,到境外工作的內地人有不斷增加的趨勢。那麼,國內人士在境外工作,還需繳中國稅嗎?
按照中國個人所得稅第1條第1款及個人所得稅第2條,國內人士若在中國境內有住所,從中國境內和境外的所得,便需依照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個人」是指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係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的個人。所謂「習慣性居住」,不是指實際居住或在某一個特定時期內的居住地,如因學習、工作、探親、旅遊等而在中國境外居住的,在原因消除之後必須回到中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則中國即為該納稅人習慣性居住地。也就是說,國內人士因工作離開中國而此後又會回中國居住的,則他在境外工作期間,仍需就其收入繳交中國稅。
那麼境外工作的國內人士,應如何避免雙重徵稅呢?
中國個人所得稅法准許國內人士在計算「依照稅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時,扣除其已在境外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但扣除額不得超過該個人的境外收入依照中國稅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
舉個例子,王先生被派到A國工作,他的年收入是50000美元,按照A國稅法,王先生在A國繳納了7500美元的稅額,因為中國個人利得稅稅率比較高,按照中國稅法,應納稅額是9066美元,這樣,王先生應當在中國繳納差額部份的稅款,即1566美元。
另一個問題是,國內人士在境外工作,在申報繳交中國稅及申請扣除已在境外繳納之個人所得稅時,需注意哪些事項?
第一,申請扣除已在境外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時,應當提供境外稅務機關填發的完稅憑證原件;
第二,如果已在境外繳納的個人所稅稅款超出依照中國稅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其超出部份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的餘額中補扣,而補扣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第三,在計算依照中國稅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時,每月的扣除額是4000元人民幣而不是800元人民幣;
第四,在中國境外工作之國內人士,應在年度終結後30日內,向中國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值得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在這方面具體實施中,有很多灰色地帶有待進一步的探討和澄清。譬如如果國內人士在同一年度有多國國家或地區的收入來源,那麼有關的收入,可否加在一起來計算可抵扣的已在境外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另外,如果國內人士已在境外取得了永久居留權,可否以外籍僱員身份繳納中國個人所得稅?最後,中國與其他國家所簽署的雙邊稅收協定,對這方面又有甚麼影響?正因為以上許多不明朗因素的存在,建議各公司或個人在涉及國內人士在境外工作的中國個人所得稅問題時,務必諮詢有關的專業人士或中國地方稅務機關,以避免不必要的後果。
葉偉文稅務合夥人 史珊珊稅務經理
德勤會計師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