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初她和他拍拖,朋友都感到惋惜。十七歲的她花容月貌,初戀對象竟會是滿臉暗瘡的胖子。但世事何曾是絕對,她確實是迷戀着他。兩年後,他向她提出分手,理由是大家合不來。
一個月內,她暴瘦二十磅,整天哭哭啼啼,我見猶憐。未分手前,她和家人已籌備搬屋,他有車代步,答應過會幫忙。她說:「我打電話給他,告訴他搬家的日子,他居然說『我已不是你的男朋友,我不會再隨傳隨到』,然後就把電話掛了。我真不明白,就算分了手,他也不用對我如此殘忍!」
我聽了亦覺得他太過份,之後在一個飯局碰到他,我把他拉到一旁,問他為何如此對待她。他嘆口氣說:「如果我不夠決絕,這段感情必定會拖拉下去。我承認當初追求她,是因為她的美貌,但相處之後,我確實發現我們在思想上不能溝通,我不想累人累己,所以才表現絕情,我亦是逼不得已。」
他以前不是這樣的,他和前女友M拍拖五年,對M言聽計從,以前常被我們嘲諷他見了M像是老鼠遇上貓,後來M移情別戀,可是每逢M的新戀情有甚麼不濟,M就找他作填補,兩人的關係因此拖拉了三年,直至她的出現,他才和M正式斷絕來往。
或許他所說的有其道理,他是被拖拉得怕了,所以學懂了決絕。她碰上他,着實不幸,因為她在無形中,成為了他的療傷品。然而,把對她的決絕說成逼不得已,卻又太過一乾二淨。
因為不愛,才能夠殘忍,我們對自己所愛的人難以狠下心,我們只會於心不忍。所以,與其推說性格不合,倒不如直接承認「我不再愛你」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