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仔與老闆:放病假員工不可解僱

打工仔與老闆:放病假員工不可解僱

本欄是勞工處與《蘋果日報》合辦,逢星期四刊出,旨在為勞資雙方解釋有關僱傭問題,如僱主或僱員有任何疑問,可致電勞工處熱線:27171771查詢。

李先生在一家公司工作多年,最近因車禍放取連續三個星期有薪病假,並獲註冊醫生簽發病假證明書。其間,僱主以公司人手調配為理由,將他解僱。
問:僱主做法是否符合法例規定?
答:不符合。《僱傭條例》規定,除因僱員犯嚴重過失而將其即時解僱外,僱主不可在僱員放取有薪病假期間終止其僱傭合約。僱主如違反上述規定,即屬違法,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10萬元。此外,除要支付一般解僱補償外,僱主並須支付:
‧解僱代通知金;
‧一筆相等於7天工資的款項;
‧僱員應得的疾病津貼。

僱主違規員工可索償
《僱傭條例》中「僱傭保障」部份亦規定,僱員如被不合法、不合理解僱,並符合法例規定的資格,可向僱主提出補償申索,賠償可包括復職/再次聘用或終止僱傭金以及補償金。
在上述個案中,僱主應盡量為李先生作出調配安排,以免牴觸條例的規定。有關以上條文的內容,請參閱勞工處出版的《僱傭條例簡明指南》。
以上資料只用作說明《僱傭條例》的相關條文,對於法例的詮釋,應以《僱傭條例》為依據,如有爭議,則以法院的判決為最後依據。
為了加強市民對《僱傭條例》的基本認識,勞工處製作了《輕鬆看僱傭》資料套。市民可於勞工處勞資關係科各分區辦事處索取資料套,或從勞工處網頁 http://www.labour.gov.hk 下載有關內容。
資料提供:勞工處勞資協商促進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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