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港交所(388)昨日公布有關加強監管保薦人的政策重點,原本提出的黑名單制度,以及要求保薦人在招股書簽署保證內容真確的責任聲明的兩項建議均被否決,保薦人只需向港交所私下提交聲明,表示已作出合理的盡職審查工作。投資者學會主席譚紹興對決定表示失望,認為監管機構的做法「雷聲大雨點小」。
去年5月,證監會及港交所公布監管保薦人的諮詢文件後,15家國際大型投資銀行及10家中小型本地投資銀行,先後發表聯署聲明,反對加強監管。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馬時亨去年8月仍表示,不會因為既得利益而「轉軚」,但最後事與願違。市場人士指出,保薦人不用簽署公開的責任聲明,將令投資者難以就上市公司出事時,向有關保薦人提出索償。
港交所發言人回應稱,要整體審視加強監管保薦人的建議。證監會發言人則稱,新建議可避免雙重監管,日後會由證監負責監管保薦人。
港交所的諮詢共接獲129份回應,現分兩階段落實建議,首階段會修訂《上市規則》,以及引進一項操守聲明,以釐清港交所對保薦人盡職審查工作的要求。有關規則的草擬今日開始諮詢市場兩星期,7月會公布細則,10月實施。第二階段由證監會改革保薦人及獨立財務顧問的監管制度,證監將於第4季再發表諮詢文件。
港交所上市主管韋思齊表示,首階段的規則修訂會將港交所對盡職審查工作的要求編納成規,未能符合有關標準便可能構成違反證監會的《企業融資顧問操守準則》,嚴重偏離標準者將要在牌照事宜上承擔一定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