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新世界發展(017)就01年公布中期業績前夕,因涉嫌選擇性向分析員披露盈利數據,須接受港交所(388)紀律聆訊,而提出司法覆核一案,高等法院昨日裁定新世界敗訴。高院法官夏正民指出,港交所的紀律聆訊程序並未對新世界構成不公平對待,有關程序亦足以保障受查人士的權利。
港交所發言人對判決拒絕置評。但據了解,港交所計劃對新世界重開紀律聆訊。港交所原建議對新世界及其4名董事作公開譴責,因此展開紀律聆訊,但該集團去年8月入稟高院提出司法覆核,令紀律程序暫停。
提出司法覆核的尚包括新世界主席鄭裕彤、董事總經理鄭家純、執行董事冼為堅及梁仲豪。他們指出,港交所的上市紀律委員會不容許涉案人士在聆訊期間,委派律師代表陳詞及盤問證人,是不公平做法,因為涉案4人缺乏專業背景,卻要面對由執業律師主持的上市紀律委員會,委員會扮演司法功能,故應容許涉案人委派律師代表,否則有違人權法的基本原則。
夏正民在判詞中認同,上市紀律委員會並非法定的審裁處,因為法定審裁處是由政府委出,但該委員會是根據《上市規則》運作,這些規則在公司上市時向港交所承諾遵守,乃私人協議,雖然上市規則是由證監會監察,但不應以法定性質看待,證監只是確保這些規則公平合理,因此,涉案人不能以基本法保障市民有權選擇律師代表出庭的條文,套入今次案件。
他又指出,港交所亦非不容許涉案人士聘請代表律師,不過要受一定程度規限,例如涉案人士須直接回答委員會的問題,不能由律師代答。
夏正民又指出,涉案4人作為公司董事,應合理假設他們對市場法規有認識及經驗,不應被視為行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