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破壞自治承諾

北京破壞自治承諾

佳日思(YashGhai)

全國人大常委會宣稱幾乎有無限制的權力,去決定香港自治的範圍和憲制改革的步伐,這套講法必須受另一套東西考驗:香港獲承諾的自治。「一國兩制」為香港自治的基本原則(「港人治港」)。兩種制度截然不同,各自有自己的複雜之處。資本主義依靠私人的動力和信心,配以各種錯綜複雜的平衡,所以是較難管治的。由於中國政府對資本主義沒有經驗,所以大家預期香港會自行管理自己的事務。鄧小平早於一九八四年說過,應該對香港的中國人有信心,他們頗有能力管治他們的事。這種自治在《基本法》多方面受肯定。
當中國改變最初立場,同意跟英國談判香港前途,並同意詳細列出香港的自治內容時,自治的前景大振。自治建立在有約束力的條約上,變得國際化,也作為保證。為了確保香港可以保持眾多廣泛的條約權利和責任,以及國際組織的會員身份,中國向多邊關係機構和外國政府宣布賦予香港自治。美國透過國會的法案,把中國是否遵守在《中英聯合聲明》列明的責任,作為美國是否分開優惠對待香港的條件。

解決香港問題的談判構思,原本是用來給台灣與中國統一用的。中國知道台灣具有可觀資源和防衞能力,於是以這套自以為寬鬆的方案向台灣大送秋波。鄧小平說,「一國兩制」是根據中國的現實而設,受國際注視。中國除了要應付香港問題外,還有台灣問題。解決方法是甚麼?由社會主義吞併台灣,或由台灣的「三民主義」吞沒大陸?答案為兩者皆不然。這種傑出的現實眼光的彈性,由當時新通過的中國憲法第三十一條肯定,肯定讓人對香港自治這個「一國兩制」櫥窗有樂觀看法。
《基本法》的而且確滙集了香港具有半主權地位的很多指標。它容許香港有權決定自己的移民政策和簽發自己的護照。香港有自己的旗幟、貨幣和郵票,也有以「香港永久性居民」形式的半公民權,具有其他中國公民不能享有的重要權利。為了確認香港的大都會身份,法律賦與非中國人的權利,也充份尊重香港的身份和獨特性。香港繼續奉行普通法,使用英語、以及整全的權利和自由。香港也享有非常多的處理對外事務權力。

這些條款不只是象徵,更是香港自治的基礎,用來支持一連串非常權力,包括幾乎完全控制經濟、金融、稅務、航運運輸、社會政策、教育、衞生、體育及其他事務。只有外交及防衞兩項,保留由中央政府負責。
香港的自治似乎深受堅實的憲法保障所支持。北京知道「兩制」中的第二制不容於中國的憲政和政治制度(包括少數民族自治的條款),於是在一九八四年通過的憲法裏,採納第三十一條作為一般原則,容許在憲法的基本架構以外設立特別行政區。第三十一條內容很簡單,因為目的是用來適用於準備統一的不同地區的不同情況。它只表明全國人大會「根據特定情況」,為特別的地區建立安排。
由此看來,要審視特別行政區的憲制地位和安排時,只根據由全國人大奠立的《基本法》,而不用訴諸中國憲法,這個方式似乎已具足夠權威。《基本法》也可以找到支持這個方式的條款,因為《基本法》經常指香港的機關及權力,以及跟中央政府的關係,都必須遵守《基本法》(參看第二、三、六、十一、十二條等)。

第十一條更提供了更多支持,最後一段宣稱:「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任何法律,均不得同本法相抵觸。」第一百五十九條甚至更加激烈,這一條處理全國人大修改《基本法》的權力,指「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相抵觸。」這些政策已寫進《中英聯合聲明》。
「一國兩制」因此是建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分享和分散內部主權這個不凡舉措之上(姬鵬飛向全國人大介紹《基本法》草案時的講話清楚明確表示,中央政府對香港的主權,只限於保持「一國」,此舉為真實和有效的自治提供了偌大空間)。
借助這個間接方式,鄧小平把這個實驗跟新近的一種國際運動拉上聯繫。這種運動主張,用自治方式來解決各種身份和自我管治等問題。鄧小平於一九八四年六月講過,世界面對和平及非和平手法去平息紛爭,無論如何都必須要解決。新的問題必須用新方法解決。成功解決香港問題,可能為解決國際問題提供有用的元素。鄧小平說,歷史上有任何政府會主張跟中國這樣寬容的政策嗎?

因此,我們應該審視其他自治制度,去抽取成功實行自治的基本原則,這不會是不合適的做法。有一項很基本以及幾乎是普世的原則,就是自治區擁有全面代議機關,這甚至出現在比香港擁有更少權力的地方。但更加根本的是,由於種種原因,香港非常廣泛的實質自治,在缺乏全面代議機關的情況下無法實行。
人大常委會最近的釋法和其他決定,指示出香港欠缺真正自治,並且完全屈服於中央政府。這並不是大家當年理解自治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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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為香港大學包玉剛公法學講座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