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認為董事局會議紀錄偽造<br>明長福次子爭產敗訴

法官認為董事局會議紀錄偽造
明長福次子爭產敗訴

【本報訊】地產富商明嘉福的已故兄長明長福,七名子女發生家族內訌,爭奪亡父生前近三億元的遺產。其中四人指控次子未有按照父親生前訂立的備忘錄意願,將遺產平均分配,更懷疑有人偽造董事局會議紀錄,藉以取得額外股份,故早前興訟高等法院,昨日獲法官判勝訴。 記者:梁瑞珮

法官頒令聲明該筆額外股份無效及禁制明長福次子明肇森出任該公司的董事職務,又指明肇森牽涉欺騙性的違反誠信,故頒令要他支付原訴一方以賠償基準計算的訟費。
原訴人為明長福長子肇鍾、三子肇棠、五子肇熊及幼女肇娟,被告分別為次子肇森、明長福海外公司、四子肇華及幼子肇球。

股份分為七份
原訴一方指出,父親明長福六四年曾訂立遺囑,因健康轉壞,遂於九二年九月簽訂一份中文備忘錄,聲明為遺產稅問題而成立明長福海外公司,將名下操控的六家公司資產撥歸該海外公司,由明長福本人及次子肇森出任董事,並決定把該公司的股份分為七份,七名子女可於他去世後均獲一份。父親更安排身在世界各地的子女返港,舉行家庭會議,宣讀該份備忘錄。
明長福於同年十二月因腦癌去世,享年八十三歲。約兩個月後,肇森與各兄弟姊妹均獲分配一千股股份。至九四年二月,原訴人與明肇華以主要股東身份展開股東會,通過決議剔除明肇森董事職務。
明肇森透過律師致函,首度披露自己才是大股東,聲稱父親為報答他對公司業務之貢獻,承諾把一半資產分給他,於九二年八月展開兩次董事會議,額外發行一萬股,全數歸他所有,並簽署十張股份證明書,使他共持有一萬一千股。

原訴曾經報案
原訴人質疑明肇森的說法,懷疑董事局會議紀錄是偽造,股份證明書上父親的簽名是偽冒,曾向警方商業罪案調查科報警,但警方未有起訴任何人,遂興訟法庭。
法官在判詞指出,認為地產商人明長福生前訂立的備忘錄,清楚明確地顯示其意願是把遺產平均分配給七子女,故拒絕接納肇森的證供,不相信明長福會同意額外給他一萬股。

推論簽名偽冒
法官認為,唯一的推論兩份會議紀錄是偽造出來,紀錄上的簽名非明長福真簽名,又或者未得他同意或知情的情況下由他簽署,並推論部份股份證明書的簽名是冒簽。
案件編號:HCA18407/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