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若薇
人大常委會本周一通過「決定」,封殺○七/○八普選,維持立法會直選及功能組別過半與表決程序。常委會秘書長喬曉陽再度訪港,不過這次不再是和顏悅色,而是板着臉訓斥港人,指回歸六年多來,《基本法》作為香港憲制性法律,「幾乎沒有一天不受到質疑、歪曲、甚至詆毀」,言下之意,不尊重法治的並不是中央,而是「逢中必反」的民主派。
法治最起碼的要求是有法可依。國家有主權,不等於可以為所欲為:行使權力時總要看法理依據、確定權力誰屬、是否有適當的授權、有沒有超越權力範圍以及有否依據恰當程序等。
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有何法理依據?「決定」本身引述的依據是:一、「基本法的有關規定」;二、四月六日常委會就《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與附件二第三條所作的「解釋」。《基本法》賦予常委會的每一項權力,都會清楚列明(例如第一五八條說常委會對《基本法》有解釋權)。然而,翻看附件一、二與《基本法》其他部份,都找不到任何條文授權常委會可在現階段,預先限制政改範圍,或否決任何政改方案。
至於四月六日「解釋」的範圍,源於附件一及附件二中「如需修改」四字。釋法的結果,是增設第一階段的啟動政改程序,即由特首提交報告、人大常委會「確定」是否「需要修改」;跟着才進入第二階段的程序,即由特區政府提政改方案、再經立法會全體三分二通過、特首同意與人大常委批准或備案。
然而,翻看整篇人大常委會的「決定」,竟完全沒有提到「需要修改」這關鍵字眼(只說「可作適當的修改」),反而就○七/○八年兩項選舉,作出一系列規範;包括沒有普選、立法會功能與直選議席維持各半,及保留分組點票機制。簡言之,常委會的「決定」由「如需修改」變成「如何修改」,明顯超越了其「解釋」所定的範圍。
人大常委會公布「解釋」到「決定」,前後不足一個月。事前文本欠奉,黑箱作業,港人與其民選代表從未被諮詢有關是否推行雙普選,或立法會直選與功能組別的比例與表決程序等,整個過程完全缺乏恰當的程序。如此粗暴的行徑,嚴重破壞了中央既定的「一國兩制」與「高度自治」方針,定下惡劣先例。
有論者或指出,根據《基本法》第一五八條,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有最後解釋權。即使有港人感到不滿,甚至訴諸法庭,常委會最終也可透過釋法確認「決定」正確,繼續爭拗只是浪費時間,「硬碰硬」亦只會破壞中港關係。既然如此,又何不乾脆承認這是赤裸裸的強權行為,為何還要「喬裝」合法合憲?
喬曉陽聲言「一個完全被民調牽着鼻子走的政府,必是無所作為」,然而一個完全漠視民意、自命大有作為的政府,對人民而言更加危險。縱使爭取普選的路途崎嶇,我們亦要更團結及更堅定,緊記於九月立法會選舉中投票,透過選票向中央與特區政府顯示爭取普選才是民心所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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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為資深大律師及「《基本法》四十五條關注組」成員,關注組文章逢星期五刊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