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欄是勞工處與《蘋果日報》合辦,逢星期四刊出,旨在為勞資雙方解釋有關僱傭問題,如僱主或僱員有任何疑問,可致電28246111(入境事務處)或27171771(勞工處)。
張先生於3月15日提前與外傭終止僱傭合約,其後接獲一間聲稱代其外傭找新僱主的職業介紹所的電話,請求他簽發通知書,向入境事務處虛報外傭於4月30日離職,以便讓外傭有更多時間留港另覓新僱主。介紹所稱,外傭日後會向入境事務處遞交該份通知書,以便申請新的工作簽證。
問:張先生應否接納請求?
答:絕不可以,因為根據入境事務處的規定,外傭須在逗留期限屆滿日或解除合約日起計兩周內離港,並以較早日期為準。外傭僱傭合約第12條亦已列明,僱主及外傭均須於合約終止日期後的七天內,向入境事務處處長提出書面通知,亦須將對方確認合約已終止的通知書副本遞交入境處處長。
根據《入境條例》,任何人士向入境事務處職員作出虛假申述,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罰款為15萬元及入獄14年。張先生的外傭如向入境事務處虛報其合約於4月30日終止,可被檢控。張先生及介紹所亦可能因協助及教唆該外傭違例而遭檢控。介紹所如被定罪,可被勞工處撤銷牌照。
問:張先生應怎樣處理外傭被解約?
答:張先生應如實地在3月15日之後七天內,以書面通知入境事務處,該合約已於3月15日終止,亦應要求外傭簽署通知書作實。一切並應依從合約內第12條處理。
有關政府部門將於5月22日(星期六)下午為外傭僱主舉辦「聘用外籍家庭傭工法例須知」研討會,報名表格可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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