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大明
每當聽到「為公眾安全」、「保護大眾」和「為公眾利益起見」等旗號時,我們就會不期然對往後的內容,一個勁兒地點頭稱是,好像不認同的話會受良心和責任感譴責;甚至好像是皇帝諭旨或神的旨意一樣,稍有違抗或猶豫都有褻瀆神明之嫌。
每當我們暫忘自己的思考,衝動地信靠那些旗號時,我們正扮演着扼殺自己公民自由的兇手!只要你留神,就會發現過往自己曾經多少次用這種態度,支持了許多荒唐和不合理的法例。過往訂立的有關健康和醫藥等條例,可說是不合理法例中的表表者。
我嘗試用以下比喻作出剖析。
我們知道,人人都有一張嘴,有嘴的就都能說謊,而且能在任何時候說謊傷害任何人。所以,我們必須立例禁止透過任何媒體的公開討論和演說,以免有任何人受到傷害。
又或者,我們知道很多人做生意十分詭詐,俗語說「奸商奸商」。為了防止不公平交易,我們必須立例禁止所有商業和買賣活動。如此立法荒謬嗎?但我們今天的《不良醫藥廣告條例》正是基於這種謬誤基礎訂立出來的。
按詞釋義,《不良醫藥廣告條例》一定是要懲罰那些胡亂吹噓的郎中和膏藥吧!那些沒科學根據及案例經驗的產品,統統都會在這禁制條例範圍內,這就是所謂「萬千市民的安全得到保障」?
如果你翻開這些條例細閱的話,就會發現條例的名稱和內容根本是兩碼子事,完全扯不上關係!
事實上,該條例規定,所有藥物或者療法,不論本身是有絕對證據或沒有根據,皆盡不能聲稱有治病功能,即使是最輕微和普通的病痛,也不能聲稱可以治好。當然,那些藥物要做廣告就更沒有門路了。所以,《不良醫藥廣告條例》實際上賦予醫務衞生署絕對權力,去管治所有藥物和治療工具。執行上,即使是幫助市民面對最日常的小病和痛症的藥物,都會被管禁。就是這荒唐的世界?一般簡單的常識都會告訴我們,這做法太過份。
其實,當時立法會通過這項條例時,並沒有根據甚麼案例或數據。坦白說,社會上根本從未紀錄到任何因為誤信藥物廣告而致死,或造成重大損害的個案。
參考美國,在完善的法例管制下,合格藥物每年導致七十八萬三千九百三十六人死亡!超越了心臟病(六十九萬九千六百九十七人)和癌症(五十五萬三千二百五十一人)等頭號殺手。
另一個明顯例子是《藥物及毒藥條例》。該條例界定了所有會影響人體生理功能的口服物為藥物。接着,所有維他命和礦物質等都被禁止販賣了,因為它們並沒有登記成為藥物。
多年以來,每天都有成千上百萬人服用維他命和礦物質,就是未聽過有誰因吃它們而死掉。那麼,該項法例到底要保護些甚麼?是公眾呢?還是藥業帝國的利潤?
那些披着羊皮的狼,就別再訂立類似的無稽法例來侮辱香港人的智慧吧!另外,還請廢除和改掉那些既定、會侵害消費者對產品選擇和資訊自由的條例。
顯然,現存的健康問題,都是由於法例規定了我們應用甚麼藥物所引致。只管限制市民能夠獲取的資訊,市民為自己健康作出正確選擇的自由也就沒有了。
要徹底解決奸商欺騙市民的情況,靠的不是立法,而是教育。這點大概不難理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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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為自然療法醫生、香港更好大行動協會召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