喬曉陽就人大常委對香港政改的決定所作解釋中的第二點,是《基本法》作為香港的憲制性法律的地位尚未真正樹立,理由是香港《基本法》「在六年多實施過程中,幾乎沒有一天不受到質疑、歪曲,甚至詆譭」。
在過去六年多,香港輿論縱有批評《基本法》,但那肯定只是極少數人的聲音。絕大部份人,包括筆者在內,對《基本法》縱有不滿意之處,但根據「惡法亦法」的法治精神,是認為仍應遵從謹守的。真正對《基本法》加以歪曲、糟塌的,是董政權與中央政府。比如《基本法》明訂只有終審法院有權就涉及國防、外交及中央與特區關係的案件,尋求人大釋法,然而數年前香港就由董特首逕自就居港權問題尋求人大釋法;今年四月六日,人大常委更是未應香港任何人、任何法定機構的請求,就自行對《基本法》中香港政制條文進行釋法,而所謂釋法,更是在兩個附件所定的法律程序之上,硬加一個新條款:先由行政長官向人大常委提出報告,由人大常委決定「是否需要修改」,才可以啟動兩個附件的法律程序。
因此,人大常委的釋法,不是對《基本法》條文作解釋,而是加上新的條款,實在是「修法」而不是「釋法」,而「修法」也沒有按照《基本法》所定程序去修。釋法過程中,所有香港反對釋法人士,都沒有質疑、詆譭人大常委有釋法的權力,儘管由立法機關去解釋法律並不符合普世法治社會的原則,但香港反釋法人士還是尊重《基本法》所定的這個非法治原則。真正歪曲、踐踏《基本法》的,實在是人大常委和董政權。
「非洲和尚」要香港人尊重人大常委這個全國最高權力機構,喬曉陽說人大常委對香港政改的決定是考慮到許多港人對「一國」觀念、國家意識的認識還不夠清晰。但是,要香港人加強「一國」觀念,有國家意識,前提應是國家要像個國家,政府要像個政府,要港人尊重人大常委的前提應是人大常委至少要自己尊重自己。以四月六日人大常委的釋法來看,釋法原文明明是說,香港政制是否需要修改,由行政長官向人大常委提出報告,人大常委根據這個報告作「確定」。儘管這一個新加的條款如上文所說,已超出了對法律條文解釋的範圍,但至少人大常委自己不應該超越這個釋法原文吧。
然而,四月廿六日人大常委通過的決定,就多了行政長官向人大常委提交的報告中所不具備的內容:否定○七、○八年的雙普選,而立法會議員的產生辦法,則不是向最終普選的目標「循序漸進」,而是維持不變。──請問,這部份內容是行政長官的報告中有的嗎?人大常委四月廿六日所作決定,是否依照四月六日釋法原文而的決定,還是不顧釋法原文所定而任意增加新的決定條文?人大常委自己都不尊重自己,自己都可以肆意破壞自己所作的釋法文件,它又要香港人怎麼尊重它?它又要香港人以至全國人民如何去增強國家意識呢?
香港人對《基本法》雖談不上擁護,但六年多來都是接受的;香港人希望的是,中央對《基本法》的擁護,不要擁護到像對自己子女一樣,隨意打罵糟塌就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