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審計署去年狠批地政署於九七年收回青衣北部二十一幅船廠租用地時,沒有嚴格要求租戶按例負責清理搭建物和污染土地,須花費七千萬元清理含石綿及化學廢物的搭建物,並為七萬五千立方米受污染泥土進行除污。律政司昨日入稟高等法院,向二十一個涉案租戶,就沒有履行租約條文和政府已承擔的清理費用,作出賠償。
入稟狀指出,被告二十一個租戶,沒有遵從租約條例,因在該土地棄置包含重金屬、有機物質、有毒物質和排泄物等污染物,而造成污染,並因搭建物排放有毒及侵蝕性污染物,令政府須付出有關清理和除污費,故此要求二十一個租戶作出賠償。
去年審計署報告批評,政府於九七年收回青衣北部六幅已批租船廠用地,並終止十五份短期租約;地政總署沒有嚴格要求承租政府用地的船廠在交還時清理好土地,以致政府在收回青衣及竹篙灣共二十二幅用地時,要動用五億多元清拆搭建物及清理污染土地,其中四點四億元用於清理竹篙灣致癌物質二噁英。
根據短期租約訂明,當租約終止時,有關二十一個船廠用地租戶,須負責清理搭建物,但地政總署並沒有採取行動執行有關條文,結果政府須花五百五十萬元,清理地盤含石綿及化學廢物的搭建物,其後又須承擔六千四百五十萬元,在七萬五千立方米受污染泥土進行除污工作。
案件編號:HCA943-56、958-6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