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再就香港特區《基本法》作出釋法,訂定附件一及附件二有關行政長官和立法會選舉辦法的修改,須由特首向人大常委提交報告,由人大常委依照《基本法》第四十五條和第六十八條,規定根據特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確定。
然而,釋法並沒有指出特首提交報告時,應採用甚麼準則去判斷特首及立法會選舉辦法是否需要修改。顯然,現行的選舉辦法若運行得宜,對特區繁榮和穩定有所貢獻,當然未必需要修改。但若整個政制出現問題,行政與立法出現嚴重不協調甚至不咬弦,兩者的產生辦法就必須檢討,看看是否有需要及如何修改。
雖然《基本法》無明文規定,但中央由始至終一直強調特區政制應以行政主導為主體,這亦是特首向人大提交報告中的第四個重要原則。所謂行政主導,其實只是殖民地時代的管治模式。特區既已重投祖國懷抱,行政主導的概念實在與「高度自治」和「港人治港」的大原則相矛盾。
行政主導意味行政機關有重大決策和執行權,在管治時得到立法機關的配套及輔助。這樣的政治架構在殖民地時代行之有效,是因為立法局議員皆由委任制產生,對行政局可說唯命是從,當然很少機會出亂子。但回歸後,《基本法》所列明的政治理想是邁向民主,而立法會亦日趨民主化。當特首的產生和政策日漸遠離人民及與社會脫節時,行政與立法不協調便會令政府舉步維艱。這是政制上需要正視的結構性問題。
只要我們細看附件一所訂下的行政長官產生辦法,便不難明暸特首為何如此偏聽。在現有的政治架構下,特首是由一個八百人組成的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但其中為港人直選的卻只有寥寥二十四位立法會議員,其他各界人士大部份均以其組織或行業的利益為依歸,而非以全港市民的福祉為前提。
董特首競選連任時分別約見各界別的選委正是很好的例子。筆者記得董特首約見法律界代表時,一行二十人除了筆者及幾位大律師外,差不多全部發言的律師都以討價還價的方式,要求特首對業界提供各種優惠甚或金錢緩助。當時筆者聽後感到十分惡心,董特首競取連任,竟是以業界利益換取選委支持。這樣的制度怎不教以特首為首的政府成為一個偏聽的政府?
立法會的情況亦沒兩樣。附件二第二條所訂立的分組點票方法,務求達到功能團體選出的議員,可以在需要時發揮最大阻力。該等議員以業界利益或討好政府為大前提,漠視廣大市民需求,亦是令立法會與市民脫節的主要原因之一。
這種政治架構根本不可以說是行政主導,更談不上均衡參與。普通市民根本無法與功能組別分庭抗禮。普通市民只有一票,專業人士則有兩票,大商家更可能有多至幾百票。這種政治架構只可說是某種社會界別主導,只會鼓吹業界個別利益,視廣大市民如無物。如斯狹窄的選民基礎亦是促成政府偏聽和腐敗的主要原因。
日前羅范椒芬局長對學生的言論,正好凸顯了這種政制所產生的腐敗政治文化。她對學生說:「你們特別受惠於董特首,最沒有資格對他作出批評。」雖然羅局長事後公開道歉,承認「用詞不當」,但真正的問題並不在於用詞,而是思維上的錯誤。推廣教育是特首的主要職責,亦是應有之義,絕不應以「優惠」來換取支持或逃避批評,否則便是變相的政治貪污。領導層竟有如斯的思維,這樣的政府架構確實已到了無可救藥的地步。
當一個政府漠視廣大市民訴求及利益,又管治無能時,便要依靠一些特殊界別的受惠以換取其支持。廣大市民無法參與,或從合法途徑去改變這領導層時,他們的無助、無奈、無信正是導致社會崩潰的伏線。這亦是特區過去六年所出現的問題。
社會的繁榮穩定已到了危險邊緣,政制改革刻不容緩,特區的實際情況,正清楚顯示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選舉辦法不能不作修改。筆者誠希董特首在考慮政改時應以此為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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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家驊 作者為資深大律師和「《基本法》四十五條關注組」成員,關注組的文章逢星期五刊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