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女被告不斷拍門向住戶作出騷擾行為,已觸犯《簡易治罪條例》中,在公眾地方的妨擾罪。控罪內容指出,在無合法解釋下,將別人的門鈴按動或弄響、敲門或拍門以致騷擾任何居民,即屬違法,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五百元及入獄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