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現時本港法律並無清楚說明誰人有權為植物人或陷於昏迷的人作出關於護理或治療的決定,法律改革委員會經過兩年時間的研究,今年內將發表有關「預前指示」的諮詢文件,建議讓病人在清醒時寫明不接受甚麼類型的護理或治療的決定。
法改會前年三月成立「代作決定及預前小組委員會」,研究訂立預前指示的問題。預前指示的作用是讓一個人神志清醒時,先為自己將來神志不清時希望接受甚麼護理或治療作出決定。
委員會秘書張美雅接受查詢時稱,委員會已決定本年內發表文件,諮詢社會各界對此問題的意見。
其實,根據普通法規定,病人清醒時,亦可向醫生提出昏迷後不接受哪些治療,但容易引起病人親屬及醫護人員爭拗,法改會希望可以制訂清晰指引,避免出現爭拗。
香港生命倫理學會會長區結成指出,在亞洲地區中,新加坡及台灣已立法確認預前指示的法律地位,他指出,預前指示在醫學道德方面並無太大爭議性,但推行前必須經過廣泛諮詢及討論,並進行公眾教育,以免引起誤解:「因為可能有啲人會以為政府咁做係為咗慳錢,鼓勵市民放棄治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