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仔與老闆:<br>僱員勞動節上班可獲補假

打工仔與老闆:
僱員勞動節上班可獲補假

李先生於林先生的貿易公司任職多年。日前,林先生告訴李先生,下月初將有一外商到港,故要求李先生在五月一日上班工作,以便準備外商來港事宜。李先生同意有關安排,但他想知道他是否可獲給予款項或補假,代替該日假期。

不論服務年資均享有
答:《僱傭條例》規定,五月一日勞動節為法定假日,所有僱員,不論服務年資的長短,均可享有。如僱員在緊接該法定假日之前已按連續性合約(即僱員如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4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最少工作18小時)受僱滿三個月,更可享有假日薪酬。
《僱傭條例》亦規定僱主不可以款項代替發放假日給僱員。僱主如要求僱員在法定假日工作,必須作出以下安排(見另圖)
因此,雖然李先生同意在勞動節當日工作,但是林先生仍須依照上述規定安排另定假日。
以上資料只用作說明《僱傭條例》下的相關條文。對有關法例的詮釋,應以《僱傭條例》的原文為依據。如勞資雙方有任何爭議,則以法院的判決為最後依歸。
為了加強市民對《僱傭條例》的基本認識,勞工處已製作了《輕鬆看僱傭》資料套。市民可於勞工處勞資關係科各分區辦事處索取資料套,或從勞工處網頁 http://www.labour.gov.hk 下載有關內容。
資料提供:勞工處勞資協商促進組
本欄是勞工處與蘋果日報合辦,逢星期四刊出,旨在為勞資雙方解釋有關僱傭問題,如僱主或僱員有任何疑問,可致電27171771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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