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圍家庭慘案,令我想起三年前婦女團體到立法會提出的一系列申訴,其中一項就是遭配偶虐待,但報警卻得不到幫助。當時政府的回應是,已有指示發給警員,提點他們如何協助求助的婦女,但我們認為,最大問題不是在於政策而是執行。有指示並不足夠,重要是執勤的警員的心態與訓練,能否保持適當的警覺,及以同情而不是懷疑或冷漠的態度以待。如果警員一般認為這屬「家事」,被虐的婦女只有設法與丈夫和解的話,那就多麼堂皇的指示也不管用。
但報警只是其中一個環節,即使社工服務、多設和諧之家院舍,也只是減輕問題的方法,要真正解決問題,或防止問題發生,還須看社會和個人的問題。虐待配偶,一般不是一朝一夕,而是長期持續,而被虐的婦女下不了決心離開虐待她的丈夫,原因不是在於她實際上根本沒有選擇,就是在於她在心理上難以面對不可測的將來。這兩方面的問題解決不了,情況就不會改善。
一次,我在街頭進行競選活動,一名年輕的媽媽攔着我痛哭。她持雙程證來港照顧在香港出生的年幼子女,丈夫另有新歡,對她極不負責任,她卻既無法反抗,亦無處可以躲避,因為她的生活、雙程證申請延期等,都要倚賴他。這個女子,若能名正言順在香港居留,就不致陷入這兩難的絕境,但入境政策不允許。
婦女自強是唯一真正出路,但這需要各方各面的物質和精神上的支持,包括在自我教育、加強就業能力和機會,並擴闊生活圈子,多認識朋友、加強對自己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