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修法」指鹿為馬

人大「修法」指鹿為馬

在最近人大釋法的面紗背後,《基本法》實際上已被修改。

關尚義

人大常委就「二○○七年以後」作出解釋,並表示二○○七年應包括在這段時間內。無可否認,「二○○七年以後」意思含糊,一些人認為這表明選舉辦法可於二○○七年作出修改,但同時有一些人則堅持在二○○七年還未完結前,任何修改都是不合法。人大常委澄清「二○○七年以後」包括○七年,因此可於該年就有關的選舉辦法進行修改;這是釋法。
有些人也認為「如有需要」一詞意思含糊,而人大常委對此解釋為「可以修改或不進行修改」;這也是釋法。
問題出於人大就《基本法》有關條文所作的第三個解釋。這個「解釋」超出了釋法的範圍;透過附加額外兩項條文,人大對《基本法》進行兩項重大修訂:「特區行政長官向人大常委提呈確需修改的報告,人大常委依照《基本法》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原則予以確定」。
有人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賦予人大常委修法的權力,但《基本法》的情況完全不同。《基本法》第一五九條訂明了修改《基本法》的特定程序;由於預期條文有修改的可能,《基本法》明訂修改的既定程序,故此,透過釋法對《基本法》進行修改是不恰當的。
一些人認為人大常委的修改只是「解釋」的一種。但是,無論多少人對此稱作「解釋」,在原本條文的基礎上附加額外條文明顯是一種修法行為。
是次「修法」事件令筆者想起一個秦代的成語故事。朝臣趙高想篡權,卻顧慮群臣不服,借機測試群臣對他的忠誠。他把一頭鹿獻給秦二世,把這頭鹿硬說成一頭馬。當秦二世表示這是一頭鹿時,朝臣均稱這是一頭馬。在筆者和很多其他朋友得悉人大這些新附加的條文時,大家都強烈認為這是對《基本法》進行修改,而這些修訂就像鹿頭上的角一樣突出。

法律政策專員早前指出,假若普通法法庭要就相同條文作出解釋,它亦會以類似的手法進行──他認為這個解釋的手法有創見。筆者難以接受這種說法;假若任何人認為普通法憲法專家或法官會支持法律政策專員這個結論,筆者亦會感到意外。
這次「釋法」遠不只就何時以及在甚麼程度下港人可以普選行政長官和全體立法會議員作出解釋。香港的繁榮和穩定實有賴港人對《基本法》的信心。是次九七年以後出現的第二次憲制危機,再次集中於《基本法》條文的討論。這次危機的解決需要中央官員與香港各界進行更多溝通,任何不依循《基本法》第一五九條所規定的正確程序而對《基本法》條文草率進行修訂,只會喚起港人更多的關注,破壞香港的繁榮和穩定。
五十年來,港人的生活安定和日益富饒;而內地人民所經歷的,卻是天翻地覆的巨變,其間苦樂交集。秉承《基本法》賦予的一國兩制管治原則,不管中國發生甚麼變化,港人都可依循固有的模式,繼續安享穩定繁榮。而其中的成敗契機,端視乎以千秋圭模的《基本法》為依歸的具體法律詮釋方法,是否依然備受遵從。

行政長官已遵照《基本法》的新修訂條文向北京提交報告。不過,為維護香港的長遠穩定和繁榮計,有人認為人大實應就其常委會有否越權一事,從《基本法》的角度出發,諮詢國內的憲法專家。
有人近日為人大常委會釋法說話,認為有時一加一等於一。愚見認為,目前《基本法》既然有了兩項修訂,那麼,一加一應等於二才是。《基本法》縱使賦予人大常委會釋法之權,民眾卻依然有權要求此權不被濫用。人大實有需要諮詢普通法憲法專家的意見,並在慎重考慮之餘,制訂權威性的決議,防止動輒釋法的趨向。憲法專家也大可就此各抒己見。
筆者愈看愈覺得,最近因釋法而產生的修訂條文,是鹿而已,只宜以鹿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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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為「民主動力」執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