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證監會諮詢文件關於「分析員」及「投資研究」的定義,可以說,任何「註冊人士」只要公開評論股市,都會被視為「分析員」,你同意嗎?
對普羅投資者來說,「分析員」有一定的客觀共識,一個在證券公司研究部工作的分析員,會被視為分析員,投資者決不會把證券公司的老闆視為分析員,雖一樣會參考其意見,但不會視之為分析員的意見。因此,要符合現實,必須將「分析員」的定義大為收窄。若證監會對分析員的專業水平有意見,大可檢討發牌制度,要求分析員具備某些專業資格及經驗。
諮詢文件又建議規定註冊人士在報章專欄要用真名,具明註冊身份及公司名稱,並指這有利投資者分辨哪個股評人是受監管的註冊人士。這個建議倒不一定完全是錯,但實務上有商榷之處。
在現實環境中,並非每間公司都容許僱員以公司名稱發表投資建議,個別股評人採用筆名亦與此有關。諮詢文件提到「投資者對分析員的建議是否有信心,關鍵在於分析員是否具備誠信」,這恐怕只是監管者的想法,實際上,散戶是否按股評買賣,主要是基於股評過去的成績,這並非說分析員的誠信並不重要,而旨在說明股民的實際想法。若建議真的只為了區別註冊人士與非註冊人士股評人,只要在筆名之後加上「註冊人士」便足夠,而註冊人士股評人有責任給註冊證書副本予有關傳媒以備證監會查考,並在撤銷註冊時立即通知傳媒刪去筆名後的附註,避免誤導。
(本欄逢周一刊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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