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怡專欄:也提「九原則」 - 李怡

李怡專欄:也提「九原則」 - 李怡

倘若香港還是一個法治社會,還是一個文明的、講道理的社會,那麼政制發展小組或董伯應提出完全不同的政改九項原則。筆者在此且依法依理也提一下「九原則」。
第一項原則,毫無疑問,應是《中英聯合聲明》附件一及《基本法》中對香港政制的原則性規定:「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立法機關由選舉產生。行政機關必須遵守法律,對立法機關負責」。——這是香港政制的基礎,應予強調。
第二項原則,應是《中英聯合聲明》附件一及《基本法》第三十九條關於兩個人權公約對香港的適用性,《基本法》更表示要「通過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予以實施」。兩個人權公約規定公民有定期選舉執政者的政治權利,又規定選舉必須是「普及而平等」的選舉。
——這無疑是香港政改和普世人權價值接軌的重要原則。
第三項原則,應是《基本法》第四十五條及第六十八條規定,行政長官及全體立法會議員「最終達致」「普選產生的目標」。因此,一切政改方案必須以能夠和這目標接近而不是遠離為原則。

第四項原則,應是《基本法》附件一及二關於改變行政長官及立法會議員產生辦法的程序,即經三分二立法會議員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人大常委批准或備案。離開這個程序,提出「研究政制發展的方向及步伐時,必須聽取中央的意見」這一原則,是對《基本法》所定程序的踐踏。
第五項原則,是《基本法》起草委員會主任姬鵬飛於一九九○年三月廿八日在人大會議上對《基本法》所作說明,這是《基本法》立法原意的文獻。姬主任當時指出,行政長官和立法會最終要達致「普選的目標」,「據此」,附件一及二作出程序上的規定,「附件規定比較靈活,方便在必要時作出修改」。「據此」的意思,無疑是據普選的目標,「比較靈活」也明顯是只要符合附件的程序即可。

第六項原則,是《基本法》第四十五條及第六十八條所定依「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達致普選的最終目標」的規定,「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應是相連的原則,即「實際情況」已具備成熟的條件時,「循序漸進」自然可以快些,絕不是不管「實際情況」是否成熟也要慢慢地「循序漸進」。
第七項原則,是對實際情況的審視,標準之一無疑是去年七一及今年元旦的遊行,以及所有民調,都顯示多數市民有普選的要求。曾蔭權說遊行與政改「拉不上關係」是連他自己也不會相信的謊言。
第八項原則,是對過去七年政制的檢視。這是政改的動因。毫無疑問,市民對特區政府施政長期積累不滿,很大程度與行政長官的產生缺乏市民的認受性有關。市民最大的不滿情緒,實源於經五年執政的劣績,市民仍無政治權利將董伯換下來,而被迫接受中央欽定再「捱多五年」。
第九項原則,是對過去七年行政主導的檢視,以及今年三十席立法會議員將由普選產生之後,行政與立法的關係。毫無疑問,若特首仍非普選產生,則立法與行政不能配合而互相杆格的情形會延續並強化,行政主導也就無法順利貫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