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論:美對華彩電反傾銷案 - 何洋

蘋論:美對華彩電反傾銷案 - 何洋

4月13日美國商務部對中國彩電反傾銷案作出終裁,確定傾銷行為存在。佔輸美彩電出口90%以上的中國四大彩電企業長虹、TCL、康佳、廈華分別被裁定其傾銷幅度為24.38%、22.36%、11.36%和4.35%。這裁決在中國惹來很大不滿。
甚麼是傾銷(dumping)?簡言之就是出口國的貨物在美國賣的價格比出口國內銷的價格低。傾銷的害處在於外國出口企業能藉着在美國以廉價售賣產品,淘汰美本土的競爭對手,搶佔市場份額,最終獲得市場壟斷權。反傾銷法的制訂,就是要阻止外國企業透過傾銷壟斷進口國的市場,以維持一個公平的市場環境。反傾銷法最受爭議的地方是價格的計算方法,美商務部在收到傾銷的投訴後便要展開調查,首要任務是要決定出口國在美售賣產品的價格是否低於「正常價值」(normalvalue)。若答案是肯定的,傾銷便會被確定存在,上文提及的傾銷幅度就是出口產品在美售價與「正常價值」之差。這次中美彩電反傾銷案雙方最激烈的爭拗就是圍繞如何計算這「正常價值」,由於中國被定性為「非市場國家」,因此不能以中國國內的彩電價格等同為「正常價值」。
在這情況下,美商務部會尋找一些與中國發展水平相近的替代國來推算彩電的生產成本,推算的結果就是「正常價值」。基於計算方法的武斷性和主觀性,中國彩電最終被裁定在美以低於「正常價值」出售並不令人感到奇怪。因此,自由貿易者一致反對反傾銷法,認為如同關稅和入口配額一樣,只是本土企業藉維護市場公平之名,來阻止入口競爭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