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警例報案或求助須「落簿」

按警例報案或求助須「落簿」

【本報訊】有負責處理市民求助及報案的警署報案室值日官指出,根據警方內部程序手冊及通例,任何人士前往警署報案或求助,值日官均須將案件紀錄在案,即俗稱「落簿」,所以今次涉案的警務人員並無將女事主求助個案「落簿」已有疏忽職守之嫌。
該名值日官表示,除非到報案室人士只是查詢一般資料,否則值日官均須將絕大部份求助個案記錄在案,並會視個案情況判斷是否須即時提供協助,包括將個案轉介其他部門處理,若事主擔心人身安全受威脅,或者值日官認為事主性命可能受威脅,值日官會考慮派警務人員保護事主。

無落簿已疏忽職守
不過,若事主拒絕警方派員保護,有關值日官也需提醒事主小心,並會向事主派發一張附上求助個案記錄號碼及警署聯絡電話的回條,以便事主有需要時即時向警方求助。
該值日官坦言:「目前最重要係當日求助嘅內容,報案室只設有閉路電視,但無錄音,所以當日涉案嘅伙記同女事主究竟講過啲咩嘢,恐怕好難查得到,或者個女事主真係拒絕警方幫手,認為自己無人身安全,咁個伙計嘅判斷未必會全部錯晒!」
但他指出,涉案警務人員無「落簿」已有疏忽職守之嫌,他相信投訴警察課會進行內部調查,若認為有人疏忽職守,警隊會召開紀律聆訊,由於今次事件涉及人命傷亡,屬不能彌補的過錯,所以他估計該「夥計」可能會受降職處分。